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监测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扩建地块
2.项目地址:**省**县螺城镇南洲村
3.基本情况:通过收集资料、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分析,项目地块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试行)》中第一类用地。
二、调查方法
****环境保护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场地环境调查的内容与程序。场地环境调查包含三个不同但又逐级递进的阶段。
场地环境调查是否需要从前一个阶段进入到下一个阶段,主要取决于场地污染状况以及相关方的要求。本次场地环境调查的阶段为:
第一阶段,收集场地历史和现状生产及场地污染相关资料,查阅有关文献,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可能存在的污染种类、污染途径、污染区域,再经过现场踏勘进行污染识别(根据收集的资料和人员访谈初步判断污染区域并进行现场走访和踏勘),初步划定可能污染的区域。
三、调查结论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得出以下结论:
(1)本次调查期间,收集到的资料包括调查区地质勘察资料、历史卫星影像图、调查区规划图等资料,调查地块规划用途为教育用地,本地块未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
(2)根据现场踏勘结果,地块内无工业企业存在,无污染源,未发现污染痕迹。
(3)通过XRF和PID对现场人为可到达区域的土壤进行了快速筛查,筛查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有机物总量快速检测与对照点差异性不大,土壤样品中的砷、镉、铜、铅、汞、镍均能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限值,铬、锌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试行)》(DB 4403/T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上述评价结果为全部达标。另,地块内土壤的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值范围在0.244~0.354ppm,与对照点差异值不大,检测数值总体较小。
(4)地块未使用污水灌溉;历史上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
(5)地块及相邻地块历史上未开展过土壤及地下水监测。
(6)地块上未开展过污泥堆肥活动。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地块内及相邻地块当前、历史上均无可能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源,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作为****扩建地块开发利用。
四、公众咨询途径
本项目公示采用网上公示的形式,公众可通过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索取补充信息、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或发表对本报告的意见和看法。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以上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业主单位、调查编制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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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