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7 13: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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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由**天合****公司编制的《********能源站投资建设和保障应用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合******管理中心(乌鲁木****研究所)《关于〈********能源站投资建设和保障应用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乌环评估〔2024〕2号),经我局2024年7月8日第25次局务会研究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投资6000万元(环保投资60万元),在乌鲁****工业园(占地面积12387.6平方米)建设1座600标立方米/小时的电解水制氢站和1座加油、加气、****能源站及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4125.08平方米。制氢站**1套100立方米/小时制氢装置及1套500立方米/小时碱性水电解制氢装置,1套氢气后处理纯化装置,及储氢瓶组。综合能源站加油设施设置4座30立方米埋地SF双层油罐,其中汽油储罐2座、柴油储罐2座;设置加油机4台(其中汽油2台,柴油2台),潜油泵4台。加气设施设置1台具备自动启停功能额定加气量1500标立方米/小时的撬装式CNG压缩机,1组8立方米CNG储气瓶组,1台长管拖车卸气柱;设置2台三线双枪加气机。加氢设施设置1个20兆帕总水容积约为25.5立方米的氢气长管拖车停车位;设置2台双枪加氢机。充电设施设置3车位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本项目冬季供暖为电采暖。
二、****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施****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科****公司处理。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填埋场所进行合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垃圾清运单位处置。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运营过程中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运营****能源站储油罐静置时呼吸、卸油、加油作业过程排放的废气,加气区系统检修、管阀泄漏、泄气、加气作业等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均为非甲烷总烃。综合能源站汽油及柴油储油罐采用埋地卧式SF双层储油罐,汽油在卸油和加油过程安装油气二次回收装置。项目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需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3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四)运行期项目须选用低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运营期废水主要包括生活废水、制氢站除盐水系统制纯水排浓水、除盐水系统反冲洗水、冷却水及设备、管道冲洗水。冷却水循环利用,生活废水、浓水、****园区管网排入**科****公司集中处理。
(六)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废分子筛、废钯铂触媒催化剂、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及废RO膜按照一般工业固废合规处置;碱液电解制氢装置每3年进行一次维修,废碱液由维保单位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机修废润滑油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6平方米),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油罐****公司进行,每5年清洗一次,清理产生的油水混合物及废油渣不在站内储存,****公司清运至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使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工艺,良好的管道、设备;杜绝“跑、冒、滴、漏”等事故的发生。实施分区防渗,其中埋地油罐、埋地油管为重点防渗区,工艺装置区、加油站房、车间为一般防渗区,办公用房、门卫室、配电机房、消防泵房等为简单防渗区,地面进行一般硬化。
(八)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各气体装置设置气体安全阀;储油罐内安装液位监控仪、卸油防溢阀,人孔井设液位计量仪,检漏仪及管道检漏仪,双层油罐及双层管道的渗漏检测宜采用在线监测系统及时有效监测油罐泄露情况;严格操作管理和日常维护,严防生产、维修和储运过程中物料的跑冒滴漏发生;制氢站采用围堰或漫坡将本项目的消防事故废水控制在站场内;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能源站投资建设和保障应用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生态环境局****分局****分局)。
(十一)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应急管理厅 ****信息化厅 关于加快推进氢能产业发展的通知》(新发改能源〔2024〕129号)要求,项目制氢及加氢应使用可再生能源电,项目应购买绿电后方可运营,确保用电全额消纳绿电。
四、****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171
通讯地址:**市**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