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公司年产23360吨PE管材、5160吨PPR/MPP管材、6480吨聚乙烯塑钢缠绕管、30000吨PVC管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索引号 | **** | 分类 |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4-07-22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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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宿环建管表****076号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公司编制的《年产23360吨PE管材、5160吨PPR/MPP管材、6480吨聚乙烯塑钢缠绕管、30000吨PVC管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公司位于****经济开发区科创路58号,从事塑料管材制品生产、销售。现企业因市场需求变化,增加产品种类扩大产能,购置PE管材生产线、PVC管材生产线、塑钢缠绕管生产线等设备及原辅材料,利用原有厂房约7000平方米,建设年产23360吨PE管材、5160吨PPR/MPP管材、6480吨聚乙烯塑钢缠绕管、30000吨PVC管材项目。此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不利影响可有效减缓和控制,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内容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2.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公司进一步处理。
3.落实《报告表》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运营期间设施应先于其对应的生产设施运转,后于对应设施关闭,保证在生产设施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本项目1#车间PE/MPP/PPR管材挤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原有一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达标后由DA003排气筒排放,2#车间聚乙烯塑钢缠绕管挤出复合、缠绕成型废气与PVC挤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原有一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达标后由DA002排气筒排放,2#车间PVC投料混合废气与破碎废气经收集后通过原有一套布袋除尘器装置进行处理达标后由DA001排气筒排放,3#车间PVC挤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一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达标后由DA005排气筒排放,3#车间PVC投料混合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一套布袋除尘器装置进行处理达标后由DA006排气筒排放。
项目管材挤出、复合缠绕成型废气与投料混合、破碎废气生产过程的废气主要为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5、表9标准中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PVC挤出废气主要为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有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排放限值,无组织执行表3中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要求。
4.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按固废“减量化、**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要求。
6.全厂设置6根排气筒,雨水、污水排口各1个,本项目新增2根排气筒,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废气排放口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本次扩建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1.45t/a(其中非甲烷总烃≤1.4475t/a氯乙烯≤0.00237t/a),氯化氢≤0.0213t/a,颗粒物≤1.925t/a;
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320t/a、COD≤0.462t/a、SS≤0.264t/a、氨氮≤0.033t/a、TP≤0.00396t/a、总氮≤0.0528t/a、动植物油≤0.00719t/a。
2.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2.086t/a(其中非甲烷总烃≤2.0835t/a、氯乙烯≤0.00237t/a),氯化氢≤0.0213t/a,颗粒物≤2.146t/a、SO2≤0.18t/a、NOX≤0.842t/a;
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3696t/a、COD≤1.2t/a、SS≤0.644t/a、氨氮≤0.093t/a、TP≤0.00896t/a、总氮≤0.0718t/a、动植物油≤0.00332t/a。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
六、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生态环境局负责,****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八、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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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9日
抄送:****执法局,****监测中心,****环境局、**市固废辐射****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