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司:
报来《湄洲湾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14号和15号泊位工程节能报告(报批稿)》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湄洲湾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14号和15号泊位工程(项目编码:****)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年消耗电力1657.38万kWh、柴油439.72t、新鲜水37万t。其中,新鲜水为耗能工质,不计入能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2677.64tce(当量值)、5489.88tce(等价值),碳排放量为10813.41tCO2,碳排放强度为0.54tCO2/万元。能耗指标计算方法基本满足《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20)等有关标准,计算结果基本合理。项目装卸生产设计可比能源单耗为1.94 tce/万t,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装卸生产设计可比能源单耗评估》(JT/T491-2014)的2级水平。单位产品可比综合能源消耗为1.61tce/万t,达到《码头作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1823-2021)中干散货码头能耗限额1级水平。能效指标计算方法基本正确,能够反映项目能源消耗情况与水平。
三、项目计划“十五五”期间投入运营,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可能对**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增量和强度影响较小。建议**市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将节能验收报告报送至我委。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市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
2024年7月18日
**省****公司:
报来《湄洲湾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14号和15号泊位工程节能报告(报批稿)》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湄洲湾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14号和15号泊位工程(项目编码:****)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年消耗电力1657.38万kWh、柴油439.72t、新鲜水37万t。其中,新鲜水为耗能工质,不计入能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2677.64tce(当量值)、5489.88tce(等价值),碳排放量为10813.41tCO2,碳排放强度为0.54tCO2/万元。能耗指标计算方法基本满足《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20)等有关标准,计算结果基本合理。项目装卸生产设计可比能源单耗为1.94 tce/万t,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装卸生产设计可比能源单耗评估》(JT/T491-2014)的2级水平。单位产品可比综合能源消耗为1.61tce/万t,达到《码头作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1823-2021)中干散货码头能耗限额1级水平。能效指标计算方法基本正确,能够反映项目能源消耗情况与水平。
三、项目计划“十五五”期间投入运营,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可能对**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增量和强度影响较小。建议**市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将节能验收报告报送至我委。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市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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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