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阳光工业游园项目地块 | |||||
公示单位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二类用地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4-07-22 17:24 至 2024-08-06 17:24 | |||
行政区划 | **省-**市-**区 | 地块面积(m2) | 173591.76 | |||
地块规划用途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市**区 | |||
经度 | 112.398550 | 纬度 | 34.582450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3-02-15 至 2023-05-26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单位联系人 | 王祥 | 单位联系电话 | 158****2508 | ||
样品检测单位 | ||||||
******公司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王祥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58****2508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企业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陈元磊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0379-****1759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省**市**区关林路953号1幢101 | |||||
报告主要结论 | **阳光工业游园项目地块****电厂,位于**市**区,北邻关林路,南邻伊洛路,西邻丝路大道,西北侧距洛河1.8公里,东南侧距伊河7.3公里,厂区占地面积为173591.76m2。地块东侧为****公司,西侧和南侧均为华能****公司,北****公司,地块历史上为华能****公司所有。该地块规划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第二类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可知,调查范围原属于华能****公司,历史****电厂为周边区域供电供暖使用,2020年开始地表建筑拆除逐渐形成空地。地块周边不存在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地块内无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堆放、倾倒与填埋现象。综合判断该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本次调查第一阶段污染识别阶段通过该地块历史卫星影像资料、相邻地块状况等相关资料分析及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了解到该地块历史****电厂,在此基础上在地块内布设点位进行现场快速筛选检测。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结果表明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存在当前和历史上存在确定的、可能造成本地块污染的因素,需要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二阶段调查在场地内部各区域共设土壤监测点位32个(12个对照点,20个监控点),取土壤样品92个,检测因子包括《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土壤基本项目45项(重金属和无机物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及土壤pH、汞、砷、硫化物、石油烃(C10-C40)。(其中特征因子:汞、砷包含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必测项45项中)。 土壤基本项目45项与土壤样品检测因子中有汞、砷、镉、铜、铅、镍、硫化物、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项目均未检出,汞、砷、镉、铜、铅、镍经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特征因子汞、砷、硫化物、石油烃(C10-C40)有检出,汞、砷含量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硫化物尚无筛选值标准,除T16点位(0-0.5m、0.5-2m、2-4m、4-6m)外,地块内其他监测点位硫化物含量与土壤对照监测点相差不大。T16点****电厂的沉煤池,用于从煤泥水中回收固体,因此造成该监测点的硫化物含量偏高。石油烃(C10-C40)尚无筛选值标准,除T12点位(2-4m)外,地块内其他监测点位石油烃(C10-C40)含量与土壤对照监测点相差不大。T12点位为油罐区东侧的监测点,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跑、冒、滴、漏会导致油品进入土壤中,导致该监测点石油烃(C10-C40)含量偏高。因此,本次调查所有土壤点位监测因子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第二阶段调查共布设地下水采样点3个,监测因子36项,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82017)中地下水检测基本项目35项及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其中特征因子:汞、砷、硫化物、包含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82017)地下水常规检测项中)。经过对比《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标准,W3点地下水总硬度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Ш类标准总硬度限值16mg/L,这是由于场地周围地下水属于重碳酸性低矿化度淡水,地下水总硬度偏高所引起的,而不是地下水受到污染所导致的总硬度偏高。其余常规因子均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标准。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尚无筛选值标准,W2监测点的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含量与于厂区上游W1点和厂区下游W3点的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含量相比相差不大,且三点的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含量在0.08mg/L~0.11mg/L范围内,故该场地地下水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未达到污染。因此所有地下水点位检测因子均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标准。因此,本次调查所有地下水点位检测因子均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类标准。 综上,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阳光工业游园项目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结束,无需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