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吨/年硅烷偶联剂系列产品项目 (暨曲阜晨光化工有限公司退城进园搬迁改造项目) (一期八个产品)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692889U | 建设单位法人:渠源 |
王立飞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县胡集镇****园区)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5万吨/年硅烷偶联剂系列产品项目 (暨****公司退城进园搬迁改造项目) (一期八个产品)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14-C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县胡集镇****园区) |
经度:116.41432 纬度: 35.17968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12-31 |
济环审(**)〔2020〕1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0-07-2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8000 |
165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692889U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3********692889U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705MA3UCM1522 | 竣工时间:2022-01-01 |
2023-12-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4-18 |
2024-04-2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5-28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391134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γ-氯丙基三甲氧基硅烷 (B1 中间产品) 2155t/a γ-氯丙基三乙氧基硅烷 (B2) 12000t/a γ-氯丙基甲基二乙氧基硅烷(B3中间产品) 1100t/a 巯丙基三甲氧基硅烷 (B4) 1000t/a 巯丙基三乙氧基硅烷 (B5) 1000t/a γ-氯丙基三氯硅烷 (C1) 15000t/a γ-氯丙基甲基二氯硅烷 (C2) 2000t/a 苯基三氯硅烷 (C3) 3000t/a 甲基三丁酮肟基硅烷 (C4) 150t/a γ-氨丙基三甲氧基硅烷 (D1) 900t/a γ-氨丙基三乙氧基硅烷 (D2) 3000t/a γ-氨丙基甲基二乙氧基硅烷(D3) 900t/a 六甲基二硅氮烷 (D4) 1500t/a 双-(γ-三乙氧基硅基丙基)四硫化物(Si-69) (B6) 8000t/a 气相白炭黑(E1) 2230t/a 三氯氢硅(A1) (中间产品) 13505.91t/a | 实际建设情况:γ-氯丙基三甲氧基硅烷 (B1 中间产品) 2155t/a γ-氯丙基三乙氧基硅烷 (B2) 12000t/a γ-氯丙基甲基二乙氧基硅烷(B3中间产品) 1100t/a γ-氯丙基三氯硅烷 (C1) 15000t/a γ-氯丙基甲基二氯硅烷 (C2) 2000t/a γ-氨丙基三甲氧基硅烷 (D1) 900t/a γ-氨丙基三乙氧基硅烷 (D2) 3000t/a γ-氨丙基甲基二乙氧基硅烷(D3) 900t/a |
分期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酯化反应、中和反应、精馏等 | 实际建设情况:酯化反应、中和反应、精馏等 |
无变动,产品分期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项目一期、二期有组织废气主要为工艺废气、燃气锅炉燃烧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高盐废水三效蒸发废气、危废库废气、储罐区废气等。 一期工程工艺装置B区: γ-氯丙基三甲氧基硅烷、γ-氯丙基三乙氧基硅烷、γ-氯丙基甲基二乙氧基硅烷产品酯化反应不凝气分别经无水氯化钙干燥装置(A、B、C三套)处理后进入三级降膜水吸收装置A+碱液(一级)喷淋装置A处理;中和罐挥发废气及产品精馏不凝气经1#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巯丙基三甲氧基硅烷反应不凝气进入甲醇钠溶液处理、巯丙基三乙氧基硅烷反应不凝气进入乙醇钠溶液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一级冷冻盐水冷凝后进入1#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压滤、离心废气及精馏不凝气经1#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工艺装置C区: γ-氯丙基三氯硅烷、γ-氯丙基甲基二氯硅烷反应釜不凝气及精馏塔不凝气经碱液(三级)喷淋装置B+1#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苯基三氯硅烷反应不凝气及精馏一塔不凝气进入水吸收(一级)装置A+二级降膜吸收装置B+碱液(一级)喷淋装置A处理。 苯基三氯硅烷精馏二塔不凝气及甲基三丁酮肟基硅烷反应釜不凝气、精馏不凝气一并经1#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工艺装置B区、C区处理后的废气一并通过1#排气筒排放。 工艺装置D区: (设置1条γ-氨丙基三甲氧基硅烷生产线、2条γ-氨丙基三乙氧基硅烷生产线、1条γ-氨丙基甲基二乙氧基硅烷生产线、2条六甲基二硅氮烷生产线)。 γ-氨丙基三甲氧基硅烷、γ-氨丙基三乙氧基硅烷、γ-氨丙基甲基二乙氧基硅烷产品的压滤、产品精馏不凝气分别经碱石灰干燥装置(D、E、F三套)处理,处理后的废气与其氨化反应釜不凝气、六甲基二硅氮烷产品氨化反应釜不凝气一并进入水吸收(四级)装置B处理。 γ-氨丙基三甲氧基硅烷、γ-氨丙基三乙氧基硅烷、γ-氨丙基甲基二乙氧基硅烷产品离心废气及铵盐干燥不凝气与六甲基二硅氮烷产品精馏不凝气进入2#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工艺装置D区处理后的废气一并经2#排气筒排放。二期工艺装置B区: 双-(γ-三乙氧基硅基丙基)四硫化物产品反应不凝气及蒸馏不凝气进入碱液(三级)喷淋装置C喷淋处理后与离心废气一并经1#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排气筒排放。 工艺装置A、E区: 三氯氢硅产品抽真空废气及气相白炭黑产品料仓粉尘、真空包装粉尘分别经布袋除尘器(2套)处理;三氯氢硅产品及气相白炭黑产品的变压吸附废气、不凝气经一套水吸收(一级)装置C+二级降膜吸收装置C+碱液(一级)喷淋装置D处理,处理后的废气一并经3#排气筒排放。 公用工程区: 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通过4#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及高盐废水三效蒸发预处理废气经碱液(一级)喷淋装置E处理,处理后的废气与危废库废气一并进入3#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5#排气筒。 综合储罐区: y-氯丙基三甲/乙氧基硅烷及γ-氯丙基甲基二乙氧基硅烷储罐废气经4#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巯丙基三甲/乙氧基硅烷及双-(γ-三乙氧基硅基丙基)四硫化物储罐废气经5#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氨丙基三甲/乙氧基硅烷、氨丙基甲基二乙氧基硅烷、六甲基二硅氮烷储罐废气经6#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一并经6#排气筒排放。 y-氯丙基三氯硅烷、四氯化硅、丙基三氯硅烷、γ-氯丙基甲基二氯硅烷储罐顶部分别由通气管连入二级深冷装置(4套)冷凝,未凝气进入碱液(三级)喷淋装置B处理后与苯基三氯硅烷储罐二级深冷装置冷凝后的未凝气一并经1#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氨水储罐、液氨储罐废气经水吸收(四级)装置B处理后经2#排气筒排放;盐酸储罐废气经三级降膜吸收装置A+碱液(一级)喷淋装置A处理后通过1#排气筒排放。 项目有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表2标准、《****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一般控制区标准、《关于印发的通知》(济环金〔2019〕32号)等相关标准要求。 ②无组织排放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未收集到的车间、污水处理站、危废库、罐区无组织废气。装卸车时采用鹤管装卸系统和双管式输送方式,形成闭路循环;投、出料均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加强生产设施设备维护,减少设备的“跑冒滴漏”;各废气产生工段采取严格的收集措施,尽量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要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一期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工艺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真空泵废水、废气喷淋装置A/B废水、废气喷淋装置E废水。废气喷淋装置A/B废水经三效蒸发装置预处理后与其余废水****处理站(处理规模:500m3/d,处理工艺:水解酸化+好氧)处理。二期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工艺低浓废水、工艺含盐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废气喷淋装置C/E废水、废气喷淋装置D废水。工艺含盐废水及废气喷淋装置D废水经三效蒸发装置预处理后与其余废水****处理站(处理规模:500m3/d,处理工艺:水解酸化+好氧)处理。一期、二期废水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等级及**公用****公司****处理厂的接管要求后,进入**公用****公司****处理厂深度处理。3、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处理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做好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置。一期项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可用包装物由厂家回收,尾气压滤机滤渣(中和后)外售;破损废包装物、蒸馏及精馏残渣、三效蒸发废盐、废活性炭、活性炭解析废液、废干燥剂、废导热油为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精制氯化钠盐固体、氯化铵固体、污水处理站污泥按鉴别性质规范处置(鉴定前按危废管理)。二期项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硅粉包装袋、尾气压滤机滤渣(中和后)外售;硫磺等包装袋、离心废渣、三效蒸发废盐、废活性炭、活性炭解析废液、废导热油、废分子筛为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按鉴别性质规范处置(鉴定前按危废管理)。对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一经确认须按危废管理规定管理。 | 实际建设情况:分期建设,不涉及未生产产品的环保措施 |
分期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本项目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应满足:SO≤0.841t/a、 NOx≤2.358t/a、颗粒物≤0.422t/a、VOCs≤7.318t/a,COD (管理指标)≤7.036t/a、NH-N(管理指标)≤0.693t/a。 | 实际建设情况:经计算,项目总量控制因子满足总量管理要求 |
分期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6.47 | 0 | 0 | 0 | 6.47 | 6.47 | |
0 | 3.3 | 0 | 0 | 0 | 3.3 | 3.3 | |
0 | 0.12 | 0 | 0 | 0 | 0.12 | 0.12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28 | 0 | 0 | 0 | 0.028 | 0.028 | / |
0 | 0.18 | 0 | 0 | 0 | 0.18 | 0.18 | / |
0 | 0.0675 | 0 | 0 | 0 | 0.068 | 0.068 | / |
0 | 0.492 | 0 | 0 | 0 | 0.492 | 0.492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建设1台30t/d三效蒸发系统,预处理采用三效蒸发+****处理站一座,处理规模500m3/d,采用“厌氧+好氧+过滤”主体工艺, | (6)《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3标准、****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全盐量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湖流域》(DB37/3416.1-2023)中对全盐量要求。 | 与环评一致 | 验收监测期间,废水总排放口,悬浮物两日平均排放浓度为30.5mg/L,全盐量两日平均排放浓度为572.38mg/L,pH值两日范围为6.9-7.2无量纲;氨氮两日平均排放浓度为1.525mg/L,总氮两日平均排放浓度为12.18mg/L,化学需氧量两日平均排放浓度为46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两日平均排放浓度为12.3mg/L,总磷两日平均排放浓度为0.54mg/L,氟化物两日平均排放浓度为1.38mg/L,总有机碳两日平均排放浓度为14.1mg/L,石油类两日平均排放浓度为0.21mg/L,可吸附有机卤素(AOX)苯系物平均排放浓度为331.13μg/L、挥发酚、甲醇、总氰化物、硫化物、氯苯、总锌、总铜、总钒两日内未检出。 废水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3标准、****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全盐量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湖流域》(DB37/3416.1-2023)中对全盐量要求。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B1/B2/B3产品酯化反应不凝气分别经无水氯化钙干燥装置(A/B/C)+三级降膜水吸收装置A+碱液(一级)喷淋装置A处理后经1#排气筒(30m)排放; B1/B2/B3产品的中和废气、产品精馏不凝气经1#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处理后经1#排气筒(30m)排放; C1产品反应不凝气、精馏一塔/二塔/三塔/四塔/五塔/六塔不凝气及C2产品反应不凝气、精馏一塔/二塔不凝气经碱液(三级)喷淋装置B+1#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处理后经1#排气筒(30m)排放; D1/D2/D3产品氨化反应不凝气经水吸收(四级)装置B吸收处理后经2#排气筒(30m)排放; D1/D2/D3产品压滤废气、产品精馏不凝气经碱石灰干燥装置(D/E/F)+水吸收(四级)装置B吸收处理后经2#排气筒(30m)排放; D1/D2/D3产品离心废气、氯化铵干燥不凝气、经2#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处理后经2#排气筒(30m)排放; 燃气炉经采取低氮燃烧后经4#排气筒(27m)排放; 高盐废水三效蒸发废气经碱液(一级)喷淋装置E+3#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5#排气筒(15m)排放; 危废库负压换风废气经3#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5#排气筒(15m)排放。 γ-氯丙基三甲/乙氧基硅烷、γ-氯丙基甲基二乙氧基硅烷储罐采用氮封,罐顶呼吸阀废气引入4#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6#排气筒(15m)排放; 氨丙基三甲/乙氧基硅烷、氨丙基甲基二乙氧基硅烷、六甲基二硅氮烷储罐采用氮封,罐顶呼吸阀废气引入6#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6#排气筒(15m)排放; γ-氯丙基三氯硅烷储罐与C1产品接收罐气相平衡,经二级深冷后进入碱液(三级)喷淋装置B+1#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处理后经1#排气筒(15m)排放; 四氯化硅储罐与C1副产品四氯化硅接收罐气相平衡,经二级深冷后进入碱液(三级)喷淋装置B+1#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处理后经1#排气筒(15m)排放; 丙基三氯硅烷储罐与C1副产品丙基三氯硅烷接收罐气相平衡,经二级深冷后进入碱液(三级)喷淋装置B+1#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处理后经1#排气筒(15m)排放; γ-氯丙基甲基二氯硅烷储罐与C2产品接收罐气相平衡,经二级深冷后进入碱液(三级)喷淋装置B+1#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处理后经1#排气筒(15m)排放; 盐酸储罐:呼吸阀废气经三级降膜吸收装置A后制副产盐酸(31%),未被吸收氯化氢经碱液(一级)喷淋装置A处理,最后经1#排气筒排放; 液氨储罐、15%氨水储罐:呼吸阀废气经水吸收(四级)装置B后制副产氨水(15%);未被吸收氨气经2#排气筒排放。 | 氯化氢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VOCs等特征污染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2801.6-2018)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表1中Ⅱ时段、表2的排放标准以及表3厂界监控点的浓度限值。 氨气有组织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标准值,无组织废气执行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污水站有机废气及恶臭执行《****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的排放标准以及表2厂界监控点的浓度限值。 导热油炉燃气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排放《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一般控制区标准及《关于印发的通知》(济环金[2019]32号)。 厂区内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 与环评一致 | 验收监测期间,5#排气筒臭气浓度两日最大排放浓度为549mg/m3,氯丙烯两日内未检出;VOCs两日最大排放浓度为3.34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1kg/h;氨两日最大排放浓度为2.0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7kg/h;硫化氢两日最大排放浓度为1.0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36kg/h; 6#排气筒VOCs两日最大排放浓度为3.0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052kg/h; 锅炉排气筒氮氧化物两日最大排放浓度为12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24kg/h;二氧化硫未检出;颗粒物两日最大排放浓度为3.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9kg/h;烟气黑度两日检测均小于1。 1#排气筒VOCs两日最大排放浓度为3.74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43kg/h;氯丙烯两日最大排放浓度为0.1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19kg/h;氯化氢两日最大排放浓度为3.6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42kg/h;甲醇两日内未检出。 2#排气筒甲醇两日内未检出,VOCs两日最大排放浓度为3.42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1kg/h;氨两日最大排放浓度为1.4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48kg/h。 氯化氢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2801.6-2018)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表1中Ⅱ时段排放标准;氨气有组织废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标准值,厂区污水站有机废气及恶臭执行《****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的排放标准以;导热油炉燃气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一般控制区标准及《关于印发的通知》(济环金[2019]32号);甲醇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限值;氯丙烯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限值。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VOCs无组织排放两日最大排放浓度为1.18mg/m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两日最大排放浓度为0.396mg/m3;硫化氢无组织排放两日最大排放浓度为0.005mg/m3;氯化氢无组织排放两日最大排放浓度为0.083mg/m3;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两日最大排放浓度为12无量纲,氨无组织排放两日最大排放浓度为0.16mg/m3;甲醇、氯丙烯无组织排放两日排放浓度未检出。厂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两日最大排放浓度为2.75mg/m3。 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2801.6-2018)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表3厂界监控点的浓度限值。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氯化氢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氨气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甲醇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标准;厂区内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基础减震、厂房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 | 与环评一致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的昼间噪声在52-57dB(A)之间,夜间噪声在43-48dB(A)之间,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排气筒规范设置采样监测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规范设置废水采样点;按规定建设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环境管理机构和环境监测管理制度,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 企业将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了跟踪监测制度。排气筒已规范设置采样监测孔,已安装采样监测平台;已设置地下水监控井。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做好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置。一期项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可用包装物由厂家回收,尾气压滤机滤渣(中和后)外售;破损废包装物、蒸馏及精馏残渣、三效蒸发废盐、废活性炭、活性炭解析废液、废干燥剂、废导热油为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精制氯化钠盐固体、氯化铵固体、污水处理站污泥按鉴别性质规范处置(鉴定前按危废管理)。二期项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硅粉包装袋、尾气压滤机滤渣(中和后)外售;硫磺等包装袋、离心废渣、三效蒸发废盐、废活性炭、活性炭解析废液、废导热油、废分子筛为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按鉴别性质规范处置(鉴定前按危废管理)。对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一经确认须按危废管理规定管理。 | 可用包装物由厂家回收,尾气压滤机滤渣(中和后)外售;破损废包装物、蒸馏及精馏残渣、三效蒸发废盐、废活性炭、废干燥剂、废导热油、污水处理站污泥为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氯化铵固体经鉴别为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体废物贮存过程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加强安全生产与环保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各工作岗位应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规范操作,定期对生产装置、管道、储罐等进行检查;设立风险监控及应急监测系统,实现事故预警和快速应急监测、跟踪;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储罐区及装置区设置围堰,设立三级防控体系,建立事故水池(900m3),确保事故废水和物料不外排。拟建项目在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各种危险因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处理措施。对周围水环境影响较小。 | 2023年4月1日,企业修订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备案编号370828-2023-30-L。预案中已落实相关防控体系及措施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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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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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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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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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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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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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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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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