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GK)-015号
二、项目名称:****智慧预防接种门诊建设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公司
地 址:****园区若水路388号E1106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1:**建科****公司;被投诉人2:****人民医院(县域医共体)
地 址:被投诉人1地址:景宁畲族自****商贸城2幢2楼;被投诉人2地址:**县**东路53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 | ****园区月亮湾路10号慧湖大厦北楼12楼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 - | -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公司(下称:投诉人)在《质疑函》****公司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相应资料及事实依据,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函》中认为投诉人属于主观臆断,****公司产品实际情况,****公司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证明依据,敷衍回复相关检测报告待履约验收时核查,投诉人认为所提供****公司没有生产该招投标文件指定产品的经验和能力,存在虚假应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中“冷库智能传输系统”的参数要求为9.1配备AGV机器人传输管道,采用不锈钢保温材质、魔垫和双层真空玻璃,可根据现场实地场地灵活布局;9.2 ●AGV机器人采用魔毯导航方式,数量≥3台,外形尺寸≤240*220*132mm,额定载额≥0.5kg,支持接触式自充电模式,充电5分钟可持续运行至少4小时,运行速度≥1.5m/sm2,机器人能在各个方向上快速移动而不受其他机器人影响; 9.3 具有高容错性,某个设备故障不影响其他设备正常运行,故障设备移除后可恢复操作使用;9.4 具有可扩展性,可根据业务量增加,灵活增加运输设备,不需要进行其他任何改造。经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关于“冷库智能传输系统”的技术规格均响应采购文件上述要求,并无偏离。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中“冷库智能补苗系统”的参数要求为10.1●采用台面型设计,节约空间,台面需包含补苗机械手、补苗料箱和疫苗存储货架,整机尺寸≤ 2500*1600*2100mm;10.2●配备1台六轴智能补苗机械手,机械手臂展≥1300mm,采用吸附方式取苗,单只疫苗补苗时间≤20s,吸盘规格可自匹配疫苗包装盒大小,无需更换机械手,操作灵活;(验收时提供第三方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智能机械手的100%负载测试报告,需至少包括距离准确度与距离重复性测试)10.3配备3D智能立体相机,视野范围≥700*525mm,数据分辨率≥500万像素,支持高速扫码识别,搭配智能补苗机械手,实现无序抓取和自动识别疫苗信息;10.4●配备至少3台 独立疫苗存储货架,无需根据疫苗品类分类补苗,可支持一次性无序补苗数量≥800支。经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冷库智能补苗系统”的技术规格均响应采购文件上述要求,并无偏离。三、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中“接种台储苗柜”的参数要求为●与接种台同等高度定制设计,高度≥600mm,采用独立压缩机主动制冷,配备≥3层储存抽屉,配备≥11寸LCD显示屏,支持物理按钮开锁方式取苗,内嵌扫码识别装置,支持触屏点选疫苗信息、扫码识别疫苗信息和RJ45、USB、串口等多种串口接口。经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接种台储苗柜”的技术规格均响应采购文件上述要求,并无偏离。 四、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中“冷链监测系统”的产品认证资质要求为5.5 所投温度监测设备具备省级法定计量单位出具的《温湿度传感器温度系数测试报告》,验收时提供报告扫描件进入响应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经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冷链监测系统”的产品认证资质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并无偏离。 五、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格式中5.1条、9.2条、13.5条中约定了货物与响应文件相一致,并按采购合同规定或招标文件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投标人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及约定了相关的违约责任。
2、处理结果:投诉人******公司仅依据已提交****官网公布的产品现场应用视频、****社区****中心项目的现场应用、****大学**医院(**)10****中心后补****市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测试报告推定****在本次项目提供的“冷库智能传输系统”功能、“冷库智能补苗系统”部分功能、“接种台储苗柜”部分功能、“冷链监测系统”产品认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为虚假应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投诉人******公司关于****智慧预防接种门诊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K)-015号的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4年07月1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张先生
3、联系电话:0578-****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