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16万台(套)锥形转子电机及1万台(套)电动葫芦项目(重新报批)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4********7060291 | 建设单位法人:韩金钟 |
韩金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县 |
纬十路**、瑞通电梯西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16万台(套)锥形转子电机及1万台(套)电动葫芦项目(重新报批)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77-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812-C3812-电动机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纬十路**、瑞通电梯西 |
经度:114.685219 纬度: 35.126181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2-18 |
长环审〔2024〕1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7060291001X |
2024-04-1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00 |
47 | 运营单位名称:**** |
914********7060291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4********7060291 | 验收监测单位:**鑫成****公司 |
****0702MA9N6WU05Q | 竣工时间:2024-05-0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6-2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7-22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0624PJQSb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16万台(套)锥形转子电机及1万台(套)电动葫芦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16万台(套)锥形转子电机及1万台(套)电动葫芦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电机工艺流程:外购原料-冲压-转子成型(熔化、压铸)-机加工-冲压-下线-浸漆-组装-成品;电动葫芦工艺流程:外购原料—机加工-打孔-滚齿-剃齿-淬火-组装-喷漆-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电机工艺流程:外购原料-冲压-转子成型(熔化、压铸)-机加工-冲压-下线-浸漆-组装-成品;电动葫芦工艺流程:外购原料—机加工-打孔-滚齿-剃齿-淬火-组装-喷漆-成品。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废气:(1)熔化、压铸废气经1套高温袋式除尘器(共1套,TA001)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 (2)喷漆废气、晾干废气、浸漆废气、危废间挥发废气引入一套“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共1套,TA002)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 (3)淬火及回火工序油雾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油雾净化装置(共1套,TA003)处理后,连接“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TA002)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与喷漆废气、晾干废气、浸漆废气、危废间挥发废气共用排气筒)。 (4)厨房油烟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油烟净化装置(共1套,TA004)处理后,引至厨房顶部排放(DA003)。 项目废气经处理后可以做到达标排放。 废水:(1)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经管网排****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2)淬火冷却水经隔油装置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1)熔化、压铸废气经1套高温袋式除尘器(共1套,TA001)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 (2)喷漆废气、晾干废气、浸漆废气、危废间挥发废气引入一套“喷淋塔+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共1套,TA002)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 (3)淬火及回火工序油雾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油雾净化装置(共1套,TA003)处理后,连接“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TA002)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与喷漆废气、晾干废气、浸漆废气、危废间挥发废气共用排气筒)。 (4)厨房油烟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油烟净化装置(共1套,TA004)处理后,引至厨房顶部排放(DA003)。 项目废气经处理后可以做到达标排放。 废水:(1)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经管网排****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2)淬火冷却水经隔油装置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
为了更好地去除漆雾,“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前端增加了一套水喷淋装置。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均未发生任何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072 | 0.072 | 0 | 0 | 0.072 | 0.072 | |
0 | 0.0288 | 0.0288 | 0 | 0 | 0.029 | 0.029 | |
0 | 0.0022 | 0.0022 | 0 | 0 | 0.002 | 0.002 | |
0 | 0.0003 | 0.0003 | 0 | 0 | 0 | 0 | |
0 | 0.0086 | 0.0086 | 0 | 0 | 0.009 | 0.009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272 | 0.0272 | 0 | 0 | 0.027 | 0.027 | / |
0 | 0.1104 | 0.299 | 0 | 0 | 0.11 | 0.11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隔油池 | 循环使用,不外排 | 淬火冷却水经隔油装置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 经隔油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 |
2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同时满****处理厂收水标准 | 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经管网排****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同时满****处理厂收水标准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袋式除尘器 | **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066—2020 | 熔化、压铸废气经1套高温袋式除尘器(共1套,TA001)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 | 熔化、压铸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2.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8kg/h,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3.5kg/h)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066—2020):颗粒物排放限值不高于10mg/m3的排放要求。 | |
2 | 喷淋塔+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 | **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 1951—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3.5kg/h)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其它所有涉气工业企业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的排放要求 | 喷漆废气、晾干废气、浸漆废气、危废间挥发废气引入一套“喷淋塔+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共1套,TA002)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 | 喷漆、晾干、浸漆、淬火及回火、危废间挥发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出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8kg/h,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3.5kg/h)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其它所有涉气工业企业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的排放要求。 项目喷漆、晾干、浸漆、淬火及回火、危废间挥发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出口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4.44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52kg/h;甲苯最大排放浓度为0.12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1.51×10-3kg/h;二甲苯最大排放浓度为2.36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27kg/h;苯未检出;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10kg/h、苯排放速率≤0.5kg/h、甲苯排放速率≤3.1kg/h、二甲苯排放速率≤1.0kg/h)要求以及《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表1:通用设备制造业(非甲烷总烃≤50mg/m3、苯≤1mg/m3、甲苯与二甲苯≤20mg/m3)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工业涂装A级要求。 | |
3 | 油雾净化装置 | 热处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限值GB/T27946-2011 | 淬火及回火工序油雾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油雾净化装置(共1套,TA003)处理后,连接“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TA002)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与喷漆废气、晾干废气、浸漆废气、危废间挥发废气共用排气筒)。 | 项目淬火及回火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出口油雾最大排放浓度为1.0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3kg/h;油雾的排放浓度能够满足《热处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限值》(GB/T27946-2011)5.0mg/Nm3的排放要求。 | |
4 | 油烟净化装置 | **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 1604—2018 | 厨房油烟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油烟净化装置(共1套,TA004)处理后,引至厨房顶部排放(DA003) | 厨房油烟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出口油烟基准风量最大排放浓度为0.96mg/m3;油烟的排放浓度能够满足《**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 1604—2018)表1小型的要求(油烟排放浓度限值1.5mg/Nm3)的排放要求。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厂房隔声、基础减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封闭厂房隔声、基础减震 | 项目东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8dB(A),夜间噪声最大值为47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的相关要求;项目北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9dB(A),夜间噪声最大值为46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a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的相关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源头预防,分区防渗。危废暂存间、机加工区等污染性大的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采取重点防渗措施;生产车间内其他污染性较小的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一般防渗措施 | 源头预防,分区防渗。危废暂存间、机加工区等污染性大的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采取重点防渗措施;生产车间内其他污染性较小的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一般防渗措施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职工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废边角料、钢渣、废催化剂;危险废物主要是铝灰渣、废切削液、废液压油、漆渣、废液压油桶、废切削液桶、废漆桶、废稀释剂桶、废过滤棉、废油、废活性炭等。 废边角料、钢渣、废催化剂集中收集于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定期外售**化利用;铝灰渣、废切削液、废液压油、漆渣、废液压油桶、废切削液桶、废漆桶、废稀释剂桶、废过滤棉、废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定期处理处置;职工生活垃圾收集于厂区垃圾桶,及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职工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废边角料、钢渣、废催化剂;危险废物主要是铝灰渣、废切削液、废液压油、漆渣、水喷淋塔废污、废液压油桶、废切削液桶、废漆桶、废稀释剂桶、废过滤棉、废油、废活性炭等。 废边角料、钢渣、废催化剂集中收集于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定期外售**化利用;铝灰渣、废切削液、废液压油、漆渣、水喷淋塔废污、废液压油桶、废切削液桶、废漆桶、废稀释剂桶、废过滤棉、废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市****公司定期处理处置;职工生活垃圾收集于厂区垃圾桶,及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1)泄漏源控制:废切削液、废液压油的盛装容器发生泄漏后,采取措施修补和堵塞裂口,或者更换容器的措施,防止物料的进一步泄漏。 (2)泄漏物处理:现场泄漏物要及时进行覆盖、收容、稀释、处理,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置,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油厂内存放量较少,泄露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处理。 (3)废切削液、废液压油暂存区域应按要求设置围堰,若发生泄露,能有效防止废切削液、废液压油的外溢,且危险废物暂存间应做好硬化、防渗措施,能有效防止泄露的废润滑油下渗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 (1)泄漏源控制:废切削液、废液压油的盛装容器发生泄漏后,采取措施修补和堵塞裂口,或者更换容器的措施,防止物料的进一步泄漏。 (2)泄漏物处理:现场泄漏物要及时进行覆盖、收容、稀释、处理,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置,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油厂内存放量较少,泄露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处理。 (3)废切削液、废液压油暂存区域应按要求设置围堰,若发生泄露,能有效防止废切削液、废液压油的外溢,且危险废物暂存间应做好硬化、防渗措施,能有效防止泄露的废润滑油下渗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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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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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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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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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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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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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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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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