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区城乡环卫保洁一体化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市****公司
地 址:**市鹿**高联大厦1502室
被投诉人:******执法局
地 址:**省**市**区**路467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 | **省**市鹿****街道蒲中路2号(杨业综合楼)1003室东首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公司 | **市鹿**市府路新益大厦1302室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市****公司对**区城乡环卫保洁一体化项目(采购编号:****)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4年6月7****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7日正式受理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调查,本案现已终结。
投诉人**市****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1.被投诉人未对****的中小企业资格的真实情况进行全面查证;2.未提供有效证据,不能仅以****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就做为其资质认定的事实依据。
事实依据:根据企查查显示,****2022年-2023年中标项目:****办事处绿化养护工程(第2次)(金额336万元)、2022年度**县大桥头乡生活垃圾清运及保洁服务采购项目(金额57万元)、**区仙岩街道环卫一体化项目(金额5073万元)、****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片区、**片区、生态园区)绿化养护及道路保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金额717万元)、**县何家乡环境保洁及垃圾分类清运服务项目(金额96.2万元)、 柯岩街道跨街区域道路保洁服务项目(金额583.1217万元)、仙岩街道绿化养护项目的合同(金额93万元)、**县2022-2023年度招贤镇集镇管理项目(二次)(金额337万元)、**县芳村镇环境卫生保洁服务采购项目(金额873万元)、**市**“一把扫帚”环卫保洁服务项目(金额6722.3791万元)、**县池淮镇集镇环卫作业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金额66.8万元)、2022年**县桥下镇生活垃圾运输收集服务项目(金额227万元)、**县白石镇集镇卫生保洁及管护服务采购项目(金额66.95万元)、**市**区河道保洁(重)(金额195万元)、2022年度****环卫处**片新增临时卫生巡查员服务采购项目(金额47.3455万元)、**区核酸采样点医废收运项目(金额348.575万元)、**区厨余餐厨废弃物运维服务项目(金额105.0937万元)、**区易腐(厨余)垃圾收运服务项目(金额856.9991万元)、2021年-2022年鳌江**原河道保洁(第二年合同)(金额48.3万元)、新街街道盛东村环境卫生保洁服务项目(金额136万元)、兰亭街道2023年保洁、绿化养护及垃圾清运服务项目(金额415.6969万元)、**街道生活垃圾清运项目(金额217万元)、2023-2024年度**县大桥头乡生活垃圾清运及保洁服务采购项目(金额139万元)、**市建筑装修垃圾收运处置服务项目(金额77元/吨)、2023年**区景区保洁服务项目(金额246万元)、**区2023年9月1日-2026年8月31日城市道路保洁服务项目(金额410万元)、**市环境整治服务采购项目(金额369.3万元)、****运输局(本级)**市疏港公路(清江至**路段)清扫保洁服务项目(金额176.8万元)、**市**片区环卫保洁服务采购项目(金额2520.048万元)、**市**街道2023年度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及公厕保洁服务(金额1866万元)、**市大荆镇环境卫生服务(金额797.67万元)、****公司****公司物业保洁及垃圾清运项目(2024年2月22日-2027年2月21日)(金额40.9992万元)、锦和镇全域垃圾处理购买服务项目(金额328.5万元)、**诸湾(EOD)专项清漂“无废海滩”(一期)(金额320万元)。由此可见,2023年间****如按中标项目要求履行合同,****公司人员,仅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人员要求数量合计已为一千多人,2022年中标环卫类项目,2023年还在合同履行期间,2023年中标项目当年应招聘项目人员,故****2023年所承接项目的作业人员数量不应跟上述人员数量有巨大差距,2023年中标项目所需人员已有五百多人,不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其他未列明行业关于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从业人员<100人);若2023年********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少于100人,该公司是否存在未如实履行合同情况或不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情况(未按规定缴纳社保、未按规定投入人员或其他不实情况)。
法律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根据《**区城乡环卫保洁一体化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7)存在串标、抬标或弄虚作假情况的;……11)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或出现重大偏差)。”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对于投标报价质疑的回复不合理:1.本公司质疑的是****的分项报价表未响应招标文件,不是分项报价表与报价一览表的勾稽关系;2.仅以****的申明,作为其投标报价是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的依据,是不合理且不合相关规定的;3.本公司认为本项目评标时,评标专家可能未注意到****投标报价的相关错误,其投标报价需重新审核。
事实依据:根据《**区城乡环卫保洁一体化项目招标文件》附件-分项报价表要求:分项报价内投标总价应为表内各项月报价合计X12个月。根据****的分项报价显示:
(一)北岙街道村庄报价:1.北岙街道村庄保洁分项报价表,投标总价应为****391.04元,与其填报的****391不符;2.北岙街道村庄保洁(各村分项报价),投标总价应为****391.4元,与其填报的****391不符;3.根据分项报价表填报要求,北岙街道村庄保洁分项报价表与北岙街道村庄保洁(各村分项报价)两表实际的投标总价不相等。
(二)东屏街道村庄报价:1.东屏街道村庄保洁分项报价表,投标总价应为****847.08元,与其填报的****847不符;2.东屏街道村庄保洁(各村分项报价),投标总价应为****846.72元,与其填报的****847不符;3.根据分项报价表填报要求,东屏街道村庄保洁分项报价表与东屏街道村庄保洁(各村分项报价)两表实际的投标总价不相等。
(三)元觉街道村庄报价:1.元觉街道村庄保洁分项报价表,按表内各项月报价合计X12个月计算,投标总价应为****649.136元;按表内各项年报价合计,投标总价应为****649.096元;两种计算方式皆与其填报的****649不符,且月报价年化金额合计(****649.136元)与年报价金额合计(****649.096元)不同;2.元觉街道村庄保洁(各村分项报价),投标总价应为****649.172元,与其填报的****649不符;3.根据分项报价表填报要求,元觉街道村庄保洁分项报价表与元觉街道村庄保洁(各村分项报价)两表实际的投标总价不相等。
(四)霓屿街道村庄报价:1.霓屿街道村庄保洁分项报价表,按表内各项月报价合计X12个月计算,投标总价应为****548.056元;按表内各项年报价合计,投标总价应为****548.006元(若四舍五入,应为****548.01元);两种计算方式皆与其填报的****548不符,且月报价年化金额合计(****548.056元)与年报价金额合计(****548.006元)不同;2.霓屿街道村庄保洁(各村分项报价),投标总价应为****548.08元,与其填报的****548不符;3.根据分项报价表填报要求,霓屿街道村庄保洁分项报价表与霓屿街道村庄保洁(各村分项报价)两表实际的投标总价不相等。
(五)**区**报价:**区**保洁分项报价表,按表内各项月报价合计X12个月计算,投标总价应为****9350.568元;按表内各项年报价合计,投标总价应为****9350.****667元(若四舍五入,应为****9350.07元);两种计算方式皆与其填报的****9350不符,且月报价年化金额合计(****9350.568元)与年报价金额合计(****9350.****667元)不同。
(六)**区主干公路报价:**区主干公路保洁分项报价表,按表内各项月报价合计X12个月计算,投标总价应为****245.416元;按表内各项年报价合计,投标总价应为****245.006元(因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环卫工人(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缴纳 单项工伤保险)”年报价填报为4497.696元,是三位小数,未进行四舍五入);两种计算方式皆与其填报的****245不符,且月报价年化金额合计(****245.416元)与年报价金额合计(****245.006元)不同。
(七)**区河道报价:**区河道保洁分项报价表,按分项报价表要求,各项月报价合计X12个月计算,投标总价应为****082.16元,与其填报的****082不符。
法律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的投标报价未按招标文件附件的要求“投标总价(以上月报价×12个月)”编制,明显不符合此法律条款。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五十九条“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未对其报价进行修正确认,同时其报价存在严重错误,故****的投标应无效。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和根据《**区城乡环卫保洁一体化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6)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付款方式、服务期、适用法律法规、标准、税费等其他内容;……11)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或出现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认定),按照无效投标处理:2)除3.3条款以外,出现其它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或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的主要参数的投标文件;”的规定,****的报价明显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报价相关规定(投标总价 (以上月报价×12个月)和各村分项报价中“▲应与以上分项报价表年投标总价一致”),具体详见上述事实依据分析。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对****中小企业资质的事实情况进行查证、认定;对****的投标报价组织重新审核;若其存在相关虚假/违法/错误等情况,应废标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被投诉人******执法局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辩:根据采购文件要求,代理公司是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及本次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所有参与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在资格审查响应文件中按规定提供了专门面向小企业采购证明材料:中小企业申明函,****公司通过该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出于客观谨慎性原则,本单位向供应商“****”进行询问,该供应商提供了《关于****划型认定的函》温鹿经信函〔2024〕11号证明材料,文件中明确如下:“****公司2023年12月(即2023年期末数据,对应2023年统计年报)从业人员数为90人,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属其他未列明行业的,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为小型企业,因此,我局认定****属《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小型企业,同时,考虑到从业人员数据为年度性数据,该认定适用期限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以此作为小型企业的佐证材料。
针对投诉事项2答辩:1.经查看“****”的商务报价文件,该公司的分项报价文件均响应采购文件第55页-56页“12、报价要求”中实质性条款,其投标报价一览表中各部分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中的投标总价均一致。2.经询问“****”,该公司对于分项报价表中投标总价的计算保留整数做出的情况说明,该公司申明“在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报价的情况下,分项报价表的投标总价采用保留整数,对于分项报价表中总价小数点后数值的舍或入部分,该公司均在分项报价表中的‘不可预见费及其他经费’中进行了综合考虑,不影响合同履约”。3.****商务报价文件已通过评审专家的符合性审查。4.本次投标“****”报价得分为9.5分;如按保留小数进行计算报价得分,“****”报价得分仍为9.5分,不影响采购结果。
被投诉人******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辩:经查看,****在商务报价中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企业为小型企业。本项目评审专家在商务报价评审按采购文件的规定给予****报价10%的价格优惠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出于客观谨慎性原则,本单位向供应商“****”进行询问,该供应商提供了《关于****划型认定的函》温鹿经信函〔2024〕11号证明材料,以此作为小型企业的佐证材料。针对投诉事项2答辩:内容与被投诉人******执法局一致。
相关供应商****述称:
针对投诉事项1:我公司在该项目投标书中提供的文件真实有效,并无与事实不符。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本项目招标文件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我公司在该项目投标书中已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且根据温鹿经信函〔2024〕11号《关于****划型认定的函》****公司属《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小型企业(详见附件第3页:综上,****公司2023年12月(即2023年期末数据,对应2023年统计年报)从业人员数为90人,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属其他未列明行业的,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为小型企业,因此,我局认定****属《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小型企业,同时,考虑到从业人员数据为年度性数据,该认定适用期限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我公司也在投标文件中遵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故我公司归属小型企业属事实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2:我公司在该项目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第55-56页报价要求及根据招标文件第六部分第92-110页各街道各村分项报价表要求,我公司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第55-56页实质性条款报价要求,及第92-110页各村投标总价应与分项报价表年投标总价一致,及与开标一览表对应的投标总价相一致的投标报价要求进行各项服务内容的综合报价。我公司在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报价的情况下,分项报价表的投标总价及各村分项报价采用保留整数(以北岙街道村庄保洁分项报价表为例,每月金额为343615.92元,每年金额为343615.92元*12月=****391.04元,其它分项报价类同),为此,我公司采用保留整数填报金额为****391元。对于分项报价表中总价小数点后数值的舍或入部分,我公司均在分项报价表中的不可预见费及其他经费中进行了综合考虑,不影响合同履约,故我公司的报价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并无实质性偏离情况。同时,我公司承诺按此报价来作结算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4年4月29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为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2024年5月28日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质疑事项1:****2022年-2023年中标大量项目,2023年履行****公司作业人员,所以****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事实不符,不应享受小微企业报价优惠政策;而且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质疑事项2:****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公司关于**区城乡环卫保洁一体化 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的分项报价显示,****的投标报价存在严重错误,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被投诉人2024年6月5日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
三、温****信息化局《关于****划型认定的函》(温鹿经信函〔2024〕11号)显示:“综上,****公司2023年12月(即2023年期末数据,对应2023年统计年报)从业人员数为90人,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属其他未列明行业的,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为小型企业,因此,我局认定****属《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小型企业,同时,考虑到从业人员数据为年度性数据,该认定适用期限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四、《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投标供应商须知”“五、开标和评标1.2、开标流程(2)投标文件解密结束,开启投标文件,在“政采云平台”系统平台上公布开标一览表有关内容,同时当场制作开标记录”。****及相关供应商均电子签字。
五、《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投标供应商须知”“五、开标和评标1.2、开标流程(4)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审结束后,****委员会对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审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投标供应商在线制作投标文件时《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金额与解密后“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填写的金额不一致的,以解密后“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填写的金额为准,投标供应商拒绝接受此调整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开标时,报价文件中投标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报价文件》“开标一览表”投标总价为****6112元,其中北岙街道村庄保洁****391元、东屏街道村庄保洁****847元、元觉街道村庄保洁****649元、霓屿街道村庄保洁****548元、**区**保洁****9350元、**区主干公路保洁****245元、**区河道保洁****082元,与各分项报价表、各村分项报价的投标总价均一致。“分项报价表”存在“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情形。具体为:
内容 开标一览表报价(元) 分项报价表 (各村分项报价) 分项报价表 (各村分项报价) 分项报价表 (各村分项报价)
分项单价[金额(月/元)]*12个月汇总 分项单价[金额(月/元)]*12个月汇总 分项总价[金额(年/元)]汇总 分项总价[金额(年/元)]汇总 投标总价 投标总价
北岙街道村庄保洁 ****391 ****391.04 ****391.40 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致 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致 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致 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致
东屏街道村庄保洁 ****847 ****847.08 ****846.72 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致 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致 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致 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致
元觉街道村庄保洁 ****649 ****649.14 ****649.17 ****649.10 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致 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致 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致
霓屿街道村庄保洁 ****548 ****548.06 ****548.08 ****548.01 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致 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致 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致
**区**保洁 ****9350 ****9350.57 / ****9350.07 / 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致 /
**区主干公路保洁 ****245 ****245.42 / ****245.01 / 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致 /
**区河道保洁 ****082 ****082.16 / 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致 / 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致 /
六、本机关调取《评审报告》等资料,报价得分前7名分别为:
投标供应商 评标价 评分
**始****公司 ****9857.3 10
******公司 ****3447.2 9.92
盈峰中联****公司 ****8921.92 9.89
******公司 ****7199.15 9.58
**** ****7500.8 9.5
******公司 ****2000 9.5
****集团有限公司 ****7538 9.01
经核查,****报价按“分项报价表”不同口径汇总金额计算,最低为****6112.08元、最高为****6113.52元,评标价最低为****7500.87元、最高为****7502.16元,报价评分维持9.5不变。总得分排名不变。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综合质疑和投诉相关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为小型企业是否真实有效。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及温****信息化局《关于****划型认定的函》“我局认定****属《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小型企业,同时,考虑到从业人员数据为年度性数据,该认定适用期限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因此,对投诉事项1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综合质疑和投诉相关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中标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中投标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形。投诉人主张的“本公司质疑的是****的分项报价表未响应招标文件,不是分项报价表与报价一览表的勾稽关系”,根据****《报价文件》显示“开标一览表”各部分投标总价与各分项报价表、各村分项报价的投标总价均一致,故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报价文件》存在“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情形。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对中标供应商****《报价文件》“报价文件中投标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情形进行修正。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结合核查结果“****报价按“分项报价表”不同口径汇总金额计算,最低为****6112.08元、最高为****6113.52元,评标价最低为****7500.87元、最高为****7502.16元,报价评分维持9.5不变。总得分排名不变。”。因此,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区城乡环卫保洁一体化项目(采购编号:****)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7月1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财政局
3、联系电话:0577-****7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