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区委****学院)新校区教学及生活用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众****公司
地 址:**市**区**西街1100号
被投诉人:
序号 | 被投诉人名称 | 被投诉人地址 |
1 | 自治区政****交易中心 | **市**区准**街299号益民大厦4楼A408室 |
相关供应商: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吉****公司 | 昌****工业园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4年4月24日就“中****区委****学院)新校区教学及生活用家具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4月26****机关提起投诉,经投诉人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5月7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投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主要内容
投诉事项一:**吉****公司未满足招标文件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规定,为不合格供应商,请评委会复审核实并取消其投标资格;
投诉事项二:**吉****公司存在欠巨额税款和被列入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其投标文件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的内容和完税证明的相关内容是否真实有效,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复审核查相关内容。
投诉事项三:**吉****公司依照招标文件要求所有带★产品的检测报告,是否符合技术参数要求规定:提供该产品国家认监委认可覆盖以下内容的成品检测报告:成品报告符合标准GB/T3324-2017、GB/T35607-2017、QB/T2189-2013要求,其中甲醛释放量≤0.05mg/m3,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0.2mg/m3。使用的铰链耐久性100000次测试合格。成品漆膜符合GB/T1740-2007漆膜耐湿热(400h)达到综合破坏等级1级;且该产品成品检测报告可以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和检测机构的官方网站可查,并提供查询证明(检测报告和查询截图缺一不可,缺少该项扣2分,扣完为止)。依照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的规定:1、标“★”项每项2分,不提供或提供检测报告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内容不符的,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
投诉人称:****总局****税务局官网通知公告披露:2024年1月12日和2024年4月12日两次欠款公告均有新****公司未依法缴纳税款相关信息的披露。其中2024年1月12日欠国家增值税款****1671.58元,新增未依法缴纳增值税税款****649.38元,****税务局企业所得税****241.9元,三项****总局****税务局税款****3562.86元。2024年4月12日,****总局****税务局官网通知公告披露:**吉****公司****税务局增值税款****2054.35元,新增未依法缴纳增值税税款745169.28元,****税务局企业所得税****923.71元,欠城市维护建设税54964.95元,四项合计欠款总额:****3112.29元。上述未依法纳税数额巨大的行为已经违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总局****税务局官网欠税名单里)。同时,依据(2022)穗仲案16562****人民法院:案号(2024)新23执38号,**吉****公司****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欠款金额****4358元,已被列为被执行人。
依据审计报告(亚会审字{2023}第****0098号)2023年4月5****集团****事务所(特****分所给新****公司出具的是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出报告的日期是2023年4月5日,报告内容和审计意见是2022年度所有内容),****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报告还没有出来。其在没有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情况下,是否存在资料造假,不符合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的对应条款。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条款的规定,为不合格供应商(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要提供)。被投诉人在拖欠巨额税款的情况下,所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内容与事实不符,同时也没有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提供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审计报告,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不符合招标文件第4页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1.2、1.3和1.5及1.6,第6页合格投标人的规定2.1和2.2,第7页、第16页、第53页等相关要求。
依据招标文件项目技术规格及要求的规定,产品参数中标注“★”的为重要技术指标,为确保产品质量投标人需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产品、具备国家规定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详见参数具体要求)。经查实**吉****公司总得分为84.77分,经核算,其商务技术部分仅扣分1.81分,说明技术参数部分得了满分(技术参数部分有一项不符合扣2分)。
投诉人补正材料情况:投诉处理期间,相关供应商提出,投诉人在递交的投诉证据材料中,提供了相关供应商加密投标文件中的财务审计报告,并掌握了未公布的相关供应商评审得分,认为投诉人存在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其投标文件和评分情况,侵害了其商业秘密和正当权益。2024年5月24日,本机关发函要求投诉人就证据来源合法性作出说明,5月28日,****机关递交《投诉补正回复函》。
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
代理机构答复称:本中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质疑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进行了核实,对相关线索进行了查询,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了“质疑人质疑事项均不成立”的结论。投诉人对新****公司所提供有关财务审计报告的投诉事项,未在其2024年4月16****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中提出。
采购人答复称:对于1.1、1.2、1.3、1.4、1.5、1.6等要求,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已经提供了证明材料或声明函。对于投诉人提出的欠税事项,查询到**吉****公司有2次欠税公告。经与招标文件要求对比:1、**吉****公司投标文件中茶水柜、置物架、床头柜、行李柜、书柜等要求进行有害物质检测的产品,在检测报告中检测结果均为“未检出”,在备注中注明“产品有害物质为分包项目,检测机构为******公司”,但未附分包检测机构******公司出具的有害物质检测报告,以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覆盖检测内容的成品检测报告的要求。按照检测报告备注中的报告编号及名称,未查询到数据。标★项打餐台只提供了检测报告未提供查询截图证明材料。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我公司投标文件中已经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第4页申请人资格要求的所有相关资格审查内容,且在****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才会进入下一评审环节;我公司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第6页合格投标人规定2.1和2.2条款响应内容,且在****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才会进入下一评审环节;我公司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第53页资格审查响应对照表对应内容均完全响应,且在****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才会进入下一评审环节;****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的规定,****公司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不应累加,质疑事项反映欠税总额与公告事实不符;按照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我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后附依据投标人资格要求缴纳税款的凭证,质疑与事实不符。投诉人所****总局****税务局各种税款共计:****4358元,列入被执行人,此条质疑与事实不符,我司未因****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人,详见信用中国查询截图。针对投诉人对资格要求(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于2024年4月16日向**维吾尔自治区政****交易中心递交的质疑函中并未提出此项质疑,故此条属于超范围投诉,应不予受理。
投诉人在所递交的投诉证据材料中,****公司加密投标文件中的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内容。依此为据,我公司完全有理由怀疑投诉人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我司的投标文件,****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正当权益。
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和完税证明真实有效,不存在投诉人所述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诉人属于诬告,捏造事实,此项投诉不成立。信****总局****税务局是国家公开网站,招标机构可随时查询,我司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质疑事项与事实不符。投诉事项三内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故此项投诉不成立;投诉人在投诉****公司总得分为84.77分,评审得分不公示,投诉人是通****公司的评审得分
核实情况
经审查查明: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阅投诉人质疑及投诉文件,投诉人质疑中质疑事项1:**吉****公司(以下简称投标人)未能满足招标文件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未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规定,为不合格供应商,****委员会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主要事****总局****税务局官网欠款公告、****法院案号(2024)新23执38号文件;质疑事项2:新****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内容和完税证明的相关内容是不真实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主要事****总局****税务局官网欠款公告、****法院案号(2024)新23执38号文件。经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投诉人投诉中除提出上述内容外,新提出中标供应商审计报告有关问题,超出已依法质疑范围,也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提起的投诉。
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本机****总局****税务局、昌****人民法院发函协助鉴定,2024年7月1日,本机关收到协助鉴定意见。《****总局****税务局关于回复核实**吉****公司相关情况的函》答复称“一、**吉****公司****总局****园区税务局管户,****机关核实,该纳税人欠税为正常申报产生欠税。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五条和《欠税公告办法》****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的要求,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按季度进行公告。****机关对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依法公告,****机关正常征管行为,旨在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二、经调查,自2021年1月1日至今**吉****公司在我局税务稽查部门无立案信息,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记录,不属于税务稽查部门认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纳税人”;《昌****人民法院复函》答复称“经查**吉****公司系本院(2024)新23执38号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查询,也未发现**吉****公司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二,此投诉事项内容与投诉事项一存在重合,不再重复表述。经查阅供应商投标文件,根据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认定存在投诉所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问题。
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核实,此项内容为质疑请求,不属于已依法质疑的内容。同时,此项内容没有具体、明确的质疑或投诉事项,不符合投诉受理的法定条件。
关于投诉人是否属于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问题。经核实,投诉人投诉资料中提供了**吉****公司审计报告打印件,****集团****事务所(特****分所,编号为亚会审字﹝2023﹞第****0098号,审计报告右上角标注“投标文件”,报告中加盖**吉****公司公章。经查阅本项目供应商投标文件,投诉人提供的审计报告与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附审计报告内容相同,但根据公章位置等判断,不属于本次投标文件中内容。经查阅本项目相关公告,结果公告中未公布中标供应商评审得分。
经依法要求投诉人就其证据取得方式合法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投诉人称“我公司依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和内容提供了,有理有据合法的投诉事项,投诉的内容和证据资料真实有效,其次依照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相关当事人,****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合法,请拿出依据来。而不是要求投诉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开评标档案资料、供应商投标文件、质疑处理资料、相关当事人答复、协助鉴定意见、相关信息公告、投诉书等在案佐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规定,超出质疑范围事项不符合投诉受理的法定条件,投诉事项一所依据的审计报告超出已依法质疑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定,因投诉提出的欠税公告、法院判决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记录和失信被执行记录,也未查询发现中标供应商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问题,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投诉事项一核实情况,相关供应商不存在重大税收****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问题,也未发现以其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问题,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规定,因此投诉事项属于有效的质疑、投诉内容,不符合投诉受理的法定条件。
关于投诉人是否属于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问题。关于投诉人提供了相关供应商其他项目投标文件中审计报告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规定,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不得违规泄露,投诉人无法以合法手段获取中标供应商投标项目中提供的审计报告,投诉人也未能证明其证据取得方式合法,依法应当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关于投诉人掌握相关供应商评审总得分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第二条“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中“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规定,本项目中标公示中虽未公布中标供应商评审总得分,但此项内容属于应当公开内容,投诉人获取中标供****政府采购管理要求,不属于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情形。
2、处理结果:1.鉴于投诉事项一部分内容超出依法质疑范围且存在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问题,部分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驳回投诉;2.鉴于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3,鉴于投诉事项三超出已依法质疑范围,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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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