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4****大学‘双一流’建****学院(进口)-****基地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
地 址:**省**市致和街道五贤东路1号4栋1单元1楼1号
被投诉人:
序号 | 被投诉人名称 | 被投诉人地址 |
1 | **大学 | **市**区胜利路666号 |
2 | **金正****公司 | **市**区**东路165号**国际大厦18楼 |
相关供应商: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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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4年3月18日就“2024****大学‘双一流’建****学院(进口)-****基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3月27****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3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主要内容
投诉事项一:该****政府采购设备限制于“进口”仪器。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技术部分”采购内容及规格、详细参数存在排他性、唯一性。1.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技术部分;1、品目名称:质子转移反应飞行时间质谱仪(进口);1)规格:1.1仪器尺寸:(60±2)×(91±2)×(80±2)(cm)”;2.“第二部分技术部分;1、品目名称:质子转移反应飞行时间质谱仪(进口);2)详细参数:9.真空系统:至少三套独立的超高真空涡轮分子泵系统”。
投诉事项三:代理公司对我司质疑项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具有严重敷衍性质,且部分答复内容法律认识错误。
投诉人称:该项目采购产品在境内市场上有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招标要求的情况下,将采购产品限制为进口;仪器尺寸具有多样性,尺寸大小不影响仪器本身的功能、质量,不应指定仪器具体尺寸,质子转移反应飞行时间质谱仪的尺寸指向特定供应商,真空系统“三套独立的超高真空涡轮分子泵系统”为传统技术,分流泵真空系统逐渐成为多级真空系统主流方案,亦能实现真空度可达10-7mbar,具有更低的故障率和更小的体积。质疑答复称进口备注内容并非招标无效条款,而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处备注★★★★(进口、国产)处明确表示进口且该★为无效条款,与答复不一致。质****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
采购人答复称:本项目采购进口设备****财政厅的要求,因采购的设备用于科研,所有相关进口设备采购的论证等材料已做报备处理。本项目虽标记为进口,但没有拒绝国产设备投标。本项目是在充分的需求论证后并结合自身的使用要求制定的招标参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调研,满足参数条件的供应商至少在三家以上;两项参数非实质性参数,允许负偏离,负偏离会根据评分标准扣除相应分数。
核实情况
经审查查明: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核实,本项目为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备案制管理。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部分“商务部分”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供应商须知正文规定“★11.2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应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招标文件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中设备质子转移反应飞行时间质谱仪备注中列明“进口”,且标注有“★★★★备注(进口、国产)”。经查阅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审档案资料,投诉人所投设备生产厂家为“****”,所投设备为国产设备,在开标、评标环节评审专家未对投标人作废标处理,《符合性审查表》****委员会认定投诉人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二,投诉处理期间,****机关递交证明资料,提出响应投诉所涉及技术参数的供应商满足3家。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本机关于2024年6月7日组织专家对投诉涉及的技术参数进行评审。
关于投诉仪器尺寸不合理且指向唯一品牌的问题,专家评审意见为:“经查阅采购人提供的印证材料,满足仪器尺寸要求的进口产品品牌在三家以上,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认定该要求指向唯一品牌。但此产品为便携式,要求固定尺寸并限定偏差范围不合理”;关于投诉限定至少三套独立的超高真空涡轮分子泵系统不合理的问题,专家评审意见为:“从效果上,三套独立的超高真空涡轮分子泵系统和分流泵真空系统均可实现采购文件要求的‘真空度可达10-7mbar’,目前从技术原理上,无法认定三套独立的超高真空涡轮分子泵系统是否优于分流泵真空系统,采购需求限定三套独立的超高真空涡轮分子泵系统依据不充分”。
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核实,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依法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质疑答复是否与事实不符的问题,需根据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核查结果进行认定。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审档案资料、质疑处理资料、相关当事人答复、投诉书、专家评审意见等在案佐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中“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规定,本项目中虽未因投诉人提供国产产品认定其投标无效,但招标文件中将“进口”设置为实质性条款,违规限制了潜在国产产品参与投标的合法权利,影响了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本项目中存在限制产品尺寸不合理、限定三套独立的超高真空涡轮分子泵系统缺乏依据等问题,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影响了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根据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核实情况,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2、处理结果:1.鉴于投诉事项一成立、投诉事项二部分成立,且影响了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项目应予废标;2.鉴于投诉事项三部分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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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