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发展中心2024年养护机械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第二标段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胜****公司
地 址:**市**区**东街715号军企市场12-204室
被投诉人:
序号 | 被投诉人名称 | 被投诉人地址 |
1 | ****发展中心 | **市**区黄河路252号 |
相关供应商: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 | ********社区**大道3398号赛西科技大厦2202号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4年4月25日就“****发展中心2024年养护机械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采购项目编号:****)第二标段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5月13****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5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主要内容
投诉事项一:****集团**运力科迪****公司不适用于中小企业扣除管理办法。
投诉事项二:在参加投标项目《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储备中心除雪装备采购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中小微声明函承诺造假。
投诉人称:中标产品科迪亚克****集团**运力科迪****公司股东中有大型企业,与大型企业存在管理关系,****公司****公司,不符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条件。****集团**运力科迪****公司在2024年2月28日股权变更,变更前由大型国企控股。
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
被投诉人答复称:按照规定,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仅以《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小微企业报价扣除依据,且标项二中标供应商****,已经提供了所投产****集团**运力科迪****公司由所在地柳****信息化局出具的《小型企业认定证明》。投诉人未参加《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储备中心除雪装备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在有效期内未提出质疑。
代理机构答复称:****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其制造商提供了所在地柳****信息化局出具的《小型企业认定证明》。投诉人未报名参与投诉事项二涉及项目采购活动,也已超出提出质疑及投诉的有效期限。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集团**运力科迪****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社保缴费通知单》,《完税凭证》,以及柳****信息化局开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材料,****集团**运力科迪****公司为小微企业。根据300号文的相关条款,****集团******公司提供的《社保缴费通知单》,《完税凭证》以及柳****信息化局开具的《中型企业认定证明》材料,****集团******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根据300号文的相关条款,结合****公司提供的《社保缴费通知单》,《完税凭证》,足以证明****公司为中小微企业。****集团**运力科迪****公司****公司****公司的情况,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小微企业的相关条款。****集团**运力科迪****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的情形,故不存在声明函造假的情况。
核实情况
经审查查明: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阅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所投产品制造商为“****集团**运力科迪****公司”,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业”。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6月25向相关生产商注****信息化局发函,****集团**运力科迪****公司企业类型进行鉴定。
按照主管权限,****信息化局将协助鉴定函移送柳****信息化局处理。2024年7月10日,本机关收到柳****信息化局《****集团**运力科迪亚克机械有限责任的情况说明》,鉴定意见:1.****集团**运力科迪****公司属于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集团**运力科迪****公司属于我区小型企业。2.****集团**运力科迪****公司现有股东名录为:****集团******公司;Kodiak Americal LLC;****公司。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集团******公司属于我区中型企业。****公司非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查2023年平均从业人员为7人,属于小型企业。因此,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3.****集团**运力科迪****公司2024年2月28日发生股权变更,变更前的股东名录为:****集团******公司;Kodiak Americal LLC。****集团******公司属于我区中型企业。不存在变更前“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阅质疑及质疑答复材料,本事项不属于已依法质疑事项,也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提起的投诉。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供应商投标文件、质疑处理资料、相关当事人答复、协助鉴定意见、投诉书等在案佐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规定和相关部门协助鉴定意见,中标产品生产商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属于小型企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规定,此投诉事项超出已依法质疑事项范围,也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投诉受理的法定条件。
2、处理结果:1.鉴于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2.鉴于投诉事项二超出已依法质疑事项范围,也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投诉受理的法定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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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