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该地块原属林地和农业用地,****小学用地,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摸清地块污染情况,为地块再开发利用提供依据。
****目前已建成投入使用,且尚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环境局******局关于督促土地使用权人限期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诏生态〔2024〕7号)尚未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清单内。为此,****委托我司开展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24年5月开展本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结论主要包括:
(1)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情况分析,该地块的历史沿革主要为农用地和村庄用地,调查中未发现工业污染痕迹,未发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未发现排污管线、沟渠、未发现各类槽罐、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情况。
(2)对地块内表层土壤样品中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进行现场快速测定,结果表明地块中重金属铬、镍、铜、锌、砷、镉、汞、铅满足**市地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土壤中TVOC均未检出。
(3)通过对周边区域人员访谈可知地块及其周边邻近地块历史上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或其他环境污染事故;地块内无产品、原辅材料、油品的地下储罐或地下输送管道。
调查表明,****小学地块内历史无规模化养殖企业,无加油站,无工业废水排放,无工矿用途,无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和填埋,****工厂等其他污染源,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地块周边历史至今存在对地块土壤环境影响的污染源或潜在污染源,但污染因素较小。因此,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小,该地块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第一阶段调查可以结束,无需开展后续调查工作。在规划用地的利用条件下,可以进行后续开发利用,****小学地块可以作为教育用地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