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块基本情况
****2021-63地块位于**市高桥街道亭桥村三亭线东侧,占地面积29139.91平方米。地块**农田,****小组,西至三亭线和桐****公司****公司,****小组。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E 120°31'10.38",N 30°32'18.85"。该地块未来拟建为村庄建设用地(农户建房),其中居住用地属第一类用地。
调查缘由:****2021-63地块范围内历史及现状用途为农用地与住宅用地。根据****规划,本地块用地性质拟变更为村庄建设用地(农户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和《**省土壤与****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专题座谈会纪要的函》(2019年9月6日)等要求,农用地、未利用和建设用地中,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根据第一阶段地块土壤污染情况调查,结合资料收集、现场勘探、人员访谈等多种调查方式得知:地块历****基地。该地块历史上无工业生产活动。地块东侧为农田,****小组,西侧为三亭线和桐****公司****公司,****小组。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周边存在工业企业,无法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为进一步确认地块环境质量,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地块进行采样调查,依据采样结果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更确切的判断。
三、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设置6个土壤采样点(S1~S6),地块外设置2个土壤对照点(SB1,SB2),其中SB2对照点只取表层土,合计8个土壤点位,每个点位选取4个样品送检,表层对照点取一个样品送检,加上3个土壤平行样,共计监测32个土壤样品。调查地块内设3个地下水井,地块外1个地下水对照点,每个水井送检1个地下水样品,加上1个平行样品,共计监测5个地下水样品。
调查结果:通过样品采集、送检、实验室检测和数据分析统计,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地块内土壤样品中都检出8项重金属(铜、锌、镍、总铬、铅、镉、汞、砷)和石油烃(C10-C40),所有土样均未检出六价铬、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和有机氯农药。所有土壤样品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
2. 所有地下水样品中均检出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氨氮和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砷、铅、铜、镍、萘、茚并[1,2,3- cd]芘、石油烃(C10-C40),所有检出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和《**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标准。六价铬、挥发酚、汞、镉、27项挥发性有机物、9项半挥发性有机物和有机氯农药(六六六总量和滴滴涕总量)均未检出。根据本次调查结果,调查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满足第一类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总结论:综上所述,****2021-63地块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基地(0703)开发利用。
建议:建议在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加强地块的环境管理工作(日常监管、定期巡视检查),落实开发建设过程中各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避免产生对土壤和地下水的进一步污染。对现状地块内土壤采取定期检测,加强对地块的环境监管、动态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