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设备用3D织物垫材开发技改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48773XC | 建设单位法人:熊通 |
白学林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菏****开发区 |
****高新区**路2166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公共交通设备用3D织物垫材开发技改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菏****开发区 **路2166号 |
经度:115.39419 纬度: 35.26896 | ****机关:****保护局****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2-19 |
菏新行审环〔2023〕2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200 |
15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48773XC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3********48773XC | 验收监测单位:**市**区****公司 |
913********989635M | 竣工时间:2024-02-03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4-0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5-08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xm/158.html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该项目为技改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为技改项目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460t/a3D织物垫材。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5万元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460t/a3D织物垫材。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5万元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公司公共交通设备用3D织物垫材开发项目生产过程中,需要定期更换生产模具,模具上会粘有一些TPEE原料,为增加对模具的反复利用,为节约生产成本,技改内容为新增一套烘烤箱设备仅对****公司公共交通设备用3D织物垫材开发项目更换的模具进行烘烤、晾干。 烘烤箱采用电加热,将带有TPEE的模具放置烘烤箱内,模具在装置内通过电加热升温至160℃,加热一小时,TPEE物料在烘烤箱内受到加热的作用使其熔融,与模具脱离,熔融之后TPEE物料自流至收集槽内,从而达到模具清理的作用,然后停止加热,打开烘烤箱进行自然晾干。 | 实际建设情况:已建设。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厂区采取“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给排水系统。运营期不新增用水。 地下水保护与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对化粪池等采取严格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2、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主要为烘烤熔融、晾干产生的有机废气。 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简P6排放。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排气简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未被收集的VOCs车间内无组织排放,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D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公司须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落实非正常工况废气收集处理措施。 3、固体废物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理。 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暂存危废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皮物的收集和暂存须满足《危险度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 度TPEE收集后定期外售。一般固度的收集和暂存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4、项目运营期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设备减振、车间合理布局、加强设备维护、厂房封闭等措施,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运行期需申请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需申请排污许可证的项目,投产前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为技改项目,依托原有工程,运营期不新增用水。厂区采取“雨污分流”原则。化粪池等采取严格防渗措施,防止了污染地下水和土壤。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主要为烘烤熔融、晾干产生的有机废气。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简P6排放。VOCs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排气简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未被收集的VOCs车间内无组织排放,VOCs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D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暂存危废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和暂存满足《危险度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TPEE收集后定期外售。一般固度的收集和暂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设备减振、车间合理布局、加强设备维护、厂房封闭等措施,经检测,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运行期需申请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P6排气筒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61mg/m3,排放速率为0.008kg/h,全年烘烤熔融、晾干时间约为48小时,则本项目VOCs总排放量约为0.000384t/a,低于环评中0.0005t/a的总量控制要求。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1693.44 | 0 | 0 | 0 | 0 | 1693.44 | 0 | |
0.44 | 0 | 0 | 0 | 0 | 0.44 | 0 | |
0.051 | 0 | 0 | 0 | 0 | 0.051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4008 | 0.0004 | 0 | 0 | 0 | 0.401 | 0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集气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 | 有组织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D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已建设 | 项目P6排气筒有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61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8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II时段排放限值(60mg/m3,3.0kg/h)要求。 厂界无组织VOCs监控点最大浓度为0.99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D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2.0mg/m3)要求;厂区内VOCs最大浓度为0.99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监控点1h平均浓度限值6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选用了低噪声设备;对车间内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昼间60dB(A)) | 已建设 | 厂界环境昼间噪声测定值范围为51~55dB(A),夜间不生产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固体废物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理。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暂存危废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和暂存须满足《危险度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TPEE收集后定期外售。一般固度的收集和暂存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 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暂存危废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和暂存满足《危险度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TPEE收集后定期外售。一般固度的收集和暂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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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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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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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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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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