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情况
********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津沽****公司及**市****公司进行授信类重**联交易的议案》,同意给予**津沽****公司授信1900万元,期限144个月,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2024年6月27日,**津沽****公司与本行签订《****银行****公司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
二、关联方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津沽****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1日,注册地址位于**海河工业区兴园路10号楼301-193,法定代表人刘国庆,****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实收资本6000万元,股东为**市**区****服务中心(占比100%),企业主营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进行投资;园林绿化;道路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投资咨询及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
(二)关联关系认定
本行主要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5% 股份,根据持股关****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需纳入我行关联方管理,**津沽****公司100%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属于主要股东关联方。故认定为**津沽****公司为我行关联方。
根据《****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津村银董发〔2023〕18号),此次授信金额1900万元超过我行净资本1%,所以**津沽****公司授信业务涉及股东关联方的重**联交易。
三、定价政策
前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按照商业原则进行,定价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截止2024年二季度末,本行资本净额20736.33万元,本次关联交易交易金额1900万元,占本行2024年二季度末资本净额的比例为9.16%。
五、审议表决情况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管理办法》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审议的关联交易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本次独立董事对《关于与**津沽****公司及**市****公司进行授信类重**联交易的议案》发布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本行正常授信业务,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监管部门要求和本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特此报告。
****董事会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