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范书建
地址:****************
违法事实:****园区人工垂直潜流湿地提标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编号:****),招标人为****,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控制价为****0770.88元。2024年4月9日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5月7日****交易中心开标,2024年5月15日发布中标公示,中标单位为****,中标价及项目合同金额为****030.40元。2024年5月15日本机关收到关于“****园区人工垂直潜流湿地提****一中标候选人******公司业绩核查的说明”,****委员会评审****一中标候选人并于2024年5月7日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有其他投标人对你单位业绩造假提起异议。经调查,你单位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业绩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投标。
主要证据:
证据一:“巩农公开【2020】36号”中标通知书;
证据二:**市西村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协议书;
证据三:“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库区上游老灌河水环境治理及生态修复项目朱阳关镇段(二期)一标段”建设施工合同;
证据四:投标文件虚假业绩;
证据五:询问调查笔录。
本机关已于2024年6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五)项规定的提供虚假的业绩、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处以该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人民币(****030.4元)千分之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9972.21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银行、账号)为:
收款单位:****管理局
开户行:****银行**支行
账号:****************
用途:**县****管理局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 年 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