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维新汽配有限公司新建年产汽车水泵卡钳配件42000吨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281MA7BUTDEXY | 建设单位法人:张维星 |
137****0939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省**市**市**工业区**汽摩小镇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公司**年产汽车水泵卡钳配件42000吨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工业区**汽摩小镇 |
经度:117.****92708 纬度: 29.****41392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7-05 |
乐环审字〔2023〕2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281MA7BUTDEXY001U |
2023-10-2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9000 |
1200 | 运营单位名称:**** |
****0281MA7BUTDEXY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281MA7BUTDEXY | 验收监测单位:**省****公司 |
****0111MA37QRM390 | 竣工时间:2024-01-3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6-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7-25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0627on2qL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汽车水泵配件1.8万吨/a(铸铝件1220t,铸铁件16780t)、卡钳及配件2.4万吨/a(铸铝件1630t,铸铁件22370t) | 实际建设情况:汽车水泵配件铸铁件5000t/a(铸铁件)、卡钳及配件铸铁件8000t/a(铸铁件) |
分期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本项目精密铸铁件以钢丸、生铁(不涉及废铁、含铅铁)熔化、浇注成型、冷却落砂、砂处理、抛丸、打磨、机械加工,最后经过检验、防锈处理好包装入库;精密铸铝件以铝锭、熔化、压铸成型、开模冷却、去料口、打磨、机械加工,检验清洗后进行装配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精密铸铁件以钢丸、生铁(不涉及废铁、含铅铁)熔化、浇注成型、冷却落砂、砂处理、抛丸、打磨、机械加工,最后经过检验、防锈处理好包装入库 |
分期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物料堆场、车间、仓库采取封闭措施,项目颗粒物采取集成罩+袋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后高空排放;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后高空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清洗废水一并进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级标准,排放园区排口。****处理厂****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强化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项目总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影响。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标准限值;运营期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贮存和使用的各类车间、仓库、污水处理等重点防治区域采取防腐、防渗措施,并定期进行维护管理,同时加强日常环境管理,确保防护及防渗设施完好。原料、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应分类存放,不得设置露天堆场。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施和装备。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控制并削减对外环境的污染影响。 (七)排污口规范化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识牌。项目废气废水排放实施按要求设置永久监测采样口。 (八)项目周边规划控制要求。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应满足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工业园区,严格控制好本项目周边规划,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九)环境信息公开要求。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信息公开要求,依据《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办法》,并按要求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满足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一)本项目分期验收,本次验收部分为铸铁区生产线。铸铁件制芯、造型、浇注废气由负压集气罩收集,经袋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熔化电炉产生的烟尘经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铸铁件落砂、抛丸、打磨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铸铁件砂处理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6)排放。甲醛、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金属熔化炉二级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采取加强车间通风措施,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厂区内NMHC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标准。 (二)本项目分期验收,本次验收部分为化粪池,验收部分无清洁工序,无清洁废水产生。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处理厂。 (三)本项目固废主要为炉渣、废钢丸、废布袋、废砂芯、废砂、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铁渣、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及生活垃圾。炉渣、废钢丸、废布袋、废砂芯、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外售综合利用;废砂、铁渣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企业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设立了一般固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设立了危险废物暂存间。 (四)本项目噪声主要为抛丸机、砂轮机、空压机等设备,噪声源强在70-85dB(A)之间,噪声源分布于生产区。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减震降噪、厂房隔声、加强管理等措施,对环境影响很小。 (五)项目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原则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贮存和使用的各类车间、仓库等重点防治区域采取防腐防渗措施,并定期进行维护管理。 (六)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识牌。项目废气和废水排放设施按要求设置永久监测采样口。 (七)项目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认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设施和装备。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减轻对外环境的污染影响。 (八)本项目环境(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九)本项目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项目污染源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并按要求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
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发生变化:熔化电炉废气新增旋风除尘器;新增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6。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未发生变化。未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新增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其余未发生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一)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本项目批准后,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批准后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二)依法办理手续要求。你公司应在开工建设前,依法完备其他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手续。 (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要求,你公司应在本项目投入运行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做到依证排污,并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期上传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竣工环保验收要求。本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投入生产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你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项目监督管理要求。****执法大队负责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并按规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实际建设情况: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108 | 0 | 0 | 0 | 0.108 | 0.108 | |
0 | 0.054 | 0 | 0 | 0 | 0.054 | 0.054 | |
0 | 0.005 | 0 | 0 | 0 | 0.005 | 0.005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11.4 | 0 | 0 | 0 | 11.4 | 11.4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1.245 | 0 | 0 | 0 | 1.245 | 1.245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化粪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 | ****园区污水处理站接管标准 | 化粪池 | 验收监测期间,项****处理站处理后,废水中各指标****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集成罩+袋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工业炉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铸铁件制芯、造型、浇注废气由负压集气罩收集,经袋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熔化电炉产生的烟尘经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铸铁件落砂、抛丸、打磨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铸铁件砂处理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6)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甲醛、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金属熔化炉二级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采取加强车间通风措施,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厂区内NMHC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标准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隔声、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 隔声、减振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强化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 本项目固废主要为炉渣、废钢丸、废布袋、废砂芯、废砂、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铁渣、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及生活垃圾。炉渣、废钢丸、废布袋、废砂芯、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外售综合利用;废砂、铁渣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企业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设立了一般固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设立了危险废物暂存间。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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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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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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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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