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
**** | 信息分类:临时用地审批 |
发文日期: | 2024-07-23 |
****政府 | 生成日期:2024-07-23 |
有效 | 废止时间:暂无 |
关键词: | |
有效性: | 有效 |
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4-07-23 09:09
**临地审批〔2024〕31号
中电建(****公司: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临时用地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使用临时用地的基本条件,现批复如下:
项目名称:**省******基地项目狮子镇、刘河镇杨寨村等三个村表土剥离堆放场等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主体:中电建(****公司
临时用地位置:**县狮子镇董冲村;刘河镇杨寨村、**冲村
临时用地用途:表土剥离堆放场、施工便道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2024年7月18日至2026年6月17日
临时用地地类和复垦标准:临时用地总面积22.8002公顷,占用农用地22.8002公顷,其中占耕地1.9036公顷(水田1.2028 公顷、旱地0.7008公顷),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复垦标准为100%复垦到位,其中1.2028公顷复垦为水田、0.7008公顷复垦为旱地、14.4218公顷复垦为乔木林地、5.4880公顷复垦为其他林地、0.1020公顷复垦为其他草地、0.2260公顷复垦为农村道路、0.2677公顷复垦为坑塘水面、0.2252公顷复垦为沟渠、0.1659公顷复垦为田坎。项目复垦期一年(2026年6月18日到2027年6月17日),管护期五年(2027年6月18日到2032年6月17日)。
根据《******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2〕1号)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县(市、区)自然**主管部门应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和列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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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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