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江府地布〔202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按照《****政府关于**市2023年第2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要求,现将**市2023年第21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用地名称:**市2023年第21批次建设用地。
****机关:****政府。
(三)批准文号:****。
(四)批准时间:2024年5月24日。
(五)批准用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范围
征收土地涉及**市**区通滩镇久桥村第4、6村民小组,田湾村第11村民小组,凤龙村第6、9村民小组,长河村第1、8、13村民小组,平丰村第2村民小组,陵园村第1村民小组;况场街道游湾村第2村民小组,福利村第12村民小组,况丰村第2村民小组;**街道石岭村第4小组;丹林镇长冲村3、5组,建设村7组;江**石鱼村第10村民小组,金钩村第2、5村民小组,先锋村第2村民小组;**镇云峰村第6村民小组;华阳街道西岸村第12、27村民小组,江湾村第16村民小组;分水岭镇观音阁村第10村民小组,黎山村第5村民小组,董允坝村第3、8村民小组,青锋村第1、4村民小组;黄舣镇白**第7农业**社,来**村第1、6农业**社,群利村第1、8村民小组,界牌村第11村民小组,瓦窑滩村第9农业**社1.3632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0.9780公顷,园地0.1561公顷,林地0.1085公顷,其他农用地0.1206公顷)。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3〕1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26号)执行。
四、安置方式
被征地人员和房屋安置:本项目被征地涉及的人员和房屋安置,按《****政府关于印发**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障
本项目涉及需要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安置的,按《****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办公室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8号)、《****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6号)执行。
六、征收时间及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已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扰。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期满之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公告30日)起六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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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