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受理丰******放射治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拟批准。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 示 期:2024年7月26日-2024年8月1日(5个工作日);
联 系 人:石莉;
联系电话:0516-****0685;
传 真:0516-****0699;
通讯地址:****中心中区东三区456房间(邮编:22101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受理并拟批准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 ******放射治疗项目 |
建设地点 | **市**市建设北路9号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受理日期 | 2024年7月26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 | 见附件 |
项目概况 | 于建设北路院区**病房楼负二层放疗科**2座医用直线加速器机房,分别配备1台医用直线加速器;**1座模拟定位机房并配备1台CT模拟机。 |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和措施 | 辐射安全措施 (一)医用直线加速器项目 1、电线电缆布设 医用直线加速器机房电缆线穿墙方式拟采用“U”型穿墙管道,穿墙处埋地深度为0.40m,电缆沟不会破坏治疗室墙体的屏蔽效果,能够满足辐射防护要求。 2、防护门搭接方式 机房防护门设计制作时,除要考虑足够的防护厚度外,拟考虑防护门与周围墙壁及地面的重叠搭接,以防止门缝处射线泄漏。本项目医用直线加速器机房门与墙之间的间隙小于1cm,防护门与墙之间的搭接不小于10cm,可有效防止门缝处射线泄漏。 3、通风要求 本项目医用直线加速器机房拟设计有通风装置,治疗室内拟采用机械进、出风,通风换气频率为不低于4次/h。1#医用直线加速器机房进风口拟设在治疗室迷道入口顶部吊顶处(位于治疗室西北角),排风口拟设在治疗室东南角,下沿距治疗室地面0.3m高;2#医用直线加速器机房进风口拟设在治疗室迷道入口顶部吊顶处(位于治疗室东北角),排风口拟设在治疗室西南角,下沿距治疗室地面0.3m高,满足《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 121-2020)中“放射治疗机房应设置强制排风系统,进风口应设在放射治疗机房上部,排风口应设在治疗机房下部,进风口与排风口位置应对角设置,以确保室内空气充分交换”的要求。医用直线加速器机房进排风管道避开主射线方向,射线经多次散射后,进、排风管道进出口处辐射剂量将在控制范围内。废气经排风井内单独管道由**病房楼楼顶排至室外,排气口位置不设置在有门、窗或人流较大的过道等位置(医用直线加速器机房排风口位置示意图见附图6)。 4、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灯 医用直线加速器机房入口拟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灯,防止无关人员逗留和误入。 5、紧急停机装置 在医用直线加速器机房内不同方向的墙面、入口门内旁侧、防护门内迷道入口处、控制室控制台及设备壳体上均拟设置急停按钮,急停按钮拟设有醒目标识及文字显示能让在上述区域内的人员从各个方向均能观察到且便于触发,按下急停按钮,即可停止医用直线加速器出束。 6、紧急开门装置 医用直线加速器机房拟在迷道内设置从室内开启治疗机房门的紧急开门装置,防护门拟设有防挤压功能。 7、安全联锁装置 医用直线加速器机房拟设置门-机联锁装置,防护门未完全关闭时不能出束照射,出束状态下开门停止出束。安全联锁系统一旦被触发后,须人工就地复位并通过控制台才能重新启动放射治疗活动;安装调试及维修情况下,任****医院辐射安全管理机构的批准与见证,工作完成后应及时进行联锁恢复及功能测试。 8、视频装置和双向交流对讲装置 本项目医用直线加速器机房控制室拟设置在实施治疗过程中能观察患者状态、治疗室和迷道区域情况的视频装置,并设置双向交流对讲系统,实时观察机房内的动态。 9、固定式辐射剂量监测仪 本项目医用直线加速器机房治疗室迷道的内入口处拟设置固定式辐射剂量监测仪并拟有异常情况下报警功能,其显示单元拟设置在控制室内。 (二)CT模拟定位机项目 1、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模拟定位机房入口处拟设置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2、工作状态指示灯 模拟定位机房患者入口防护门上方拟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灯箱上拟设置如“射线有害、灯亮勿入”的可视警示语句,并与机房防护门有效关联。 3、闭门装置 平开机房门拟设有自动闭门装置,推拉式机房门拟设有曝光时关闭机房门的管理措施,防护门关闭的情况下,设备才能出束照射。 4、急停按钮 在模拟定位机房控制室及设备上均拟设置急停按钮,在出现紧急情况下,按下急停按钮,即可停止X射线系统出束。 5、观察窗 模拟定位机房控制室侧墙体上设置有观察窗,可有效观察到患者和受检者状态。 6、防护用品 医院拟为患者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铅橡胶性腺防护围裙、铅橡胶颈套等,防护用品防护能力均不低于0.5mm铅当量。 ****在落实以上辐射安全措施后,将满足《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 121-2020)、《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HJ 1198-2021)及《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20)中的相关标准要求。 |
公众参与情况 | 于2024年7月8日进行了环评报告的全本公示(http://www.****.com/object/?id=1878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