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工伤认**果公示(第4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现将杨汝杰等3人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杨汝杰,男,**新****公司员工。2024年5月11日10:16,杨汝杰在**新****公司二期奶厅修蹄处,完成修蹄包药后,在解绑牛蹄时被牛右后脚踢伤面部。****医院诊断为:“1、左侧上颌窦骨折;2、脑震荡;3、左侧面部皮肤裂伤;4、骶3椎体不完全性骨折;5、L12牙震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2.杨子才,男,**金鹏****公司员工。2024年5月27日01:00左右,**金鹏****公司******局右所派出所工作的杨子才在**县****基地东北侧的松树林内,******局民警带领下追击抓捕逃跑的涉赌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扭伤右脚。****人民医院凤仪分院诊断为:“右侧距骨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3.刘溢婷,女,**县城乡建设****公司员工。2024年5月15日17:15,**县城乡建设****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局工作的刘溢婷在和同事完成当天下乡检查工作后,返回****管理局,****管理局骑乘云L.60362号二轮电动车下****社区**村028号途中,途经县城腾飞路电信大楼附近路段时与杨某喜驾乘的无号牌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刘溢婷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532********0001472号,认定“当事人刘溢婷负同等责任”。****医院诊断为:“第4、5骶椎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内向****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股反映。
通讯地址:******服务中心四楼(文碧****线)****,邮编:671200,联系电话:0872—****735(县人社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股),监督电话:0872—****962****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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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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