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武环责改〔2024〕15号
当事人名称:武****养殖场
经营者:蓝占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24MA329DXJ4D
经营场所:**省**县大禾镇龙坑村村部112-2号
我局于 2024年6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第三级氧化塘的北角设置一个带有阀门的PVC管排放口,开启阀门时第三级氧化塘的废水可以通过该PVC管排放口排放至下方沟渠。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天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6月7日,由你养殖场经营者蓝占奇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2024年6月7日,由你养殖场经营者蓝占奇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养殖场的环评、排污登记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二 条“向水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 二 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养殖场第三级氧化塘北角带有阀门的PVC管排放口。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 二 款的规定,依法强制拆除,****养殖场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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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