苝红系列产品扩建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2********2232923 | 建设单位法人:张伟 |
于学领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区 |
******基地6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苝红系列产品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18版本:036-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45-C2645-染料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芳烃基地6号 |
经度:123.24827 纬度: 41.20555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4-19 |
辽市环审发〔2022〕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500 |
4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2********2232923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2********2232923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12********263645W | 竣工时间:2023-11-01 |
2023-11-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3-11-30 |
2024-06-2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7-24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信息公示平台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本次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主要利用149车间及1,8 萘内酰亚胺车间、设备生产颜料390t/a,其中颜料黑32:140t/a,颜料紫29:50t/a,还原大红:80t/a,还原红32:70t/a,4-澳 1,8-萘酐:50t/a,项目产生副产品硫酸钙:448.88t/a,副产品醋酸钠:347t/a。其中,149车间新增一套水吸收+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及排气筒。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 | 实际建设情况:1,8萘内酰亚胺车间关于4-澳 1,8-萘酐产品内容未建设,不在本次阶段验收范围内。 |
1,8萘内酰亚胺车间关于4-澳 1,8-萘酐产品内容未建设,不在本次阶段验收范围内。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颜料黑32:溶酐、缩合、球处、压榨、烘干、粉碎 颜料紫29:打浆、缩合、碱煮、酸胀、球处、烘干 还原大红:缩合 还原红32:缩合 | 实际建设情况:颜料黑32:溶酐、缩合、球处、压榨、烘干、粉碎 颜料紫29:打浆、缩合、碱煮、酸胀、球处、烘干 还原大红:缩合 还原红32:缩合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水为生产工艺废水,****处理站****园区污水管****处理厂进行处理,项目入水水质****处理厂纳管标准和要求,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项目总排口设置规范化 采样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149车间生产颜料黑32、颜料紫29、还原大红及还原红32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氨气等废气通过管道输送至新增的水吸收+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粉碎机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排气筒设置规范化采样口。项目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管理和控制,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有关工作,产生VOCs的生产环节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 加强无组织废气各产生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确保无组织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新增的废气治理设施风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原料废包装桶及包装袋、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等,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除尘灰、除尘灰收集后作为产品外售。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要分类堆放,定点收集,及时由环卫部门统一清理。 副产品质量需满足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按产品出售,如未达到上述标准,应对副产品进行危险废物鉴别,按鉴别结果采取相应环境管理措施要求在厂区内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危废暂存间,项目产生的活性炭吸附物(包括废活性炭及吸附的有机物)、废包装桶和包装袋、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等危险废物要送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和转运必须符合有关环境管理要求。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要符合环境管理要求,不得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并按要求开展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 5.实施雨污分流,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做好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生产车间以及储罐区等区域的重点防渗工作并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防止物料、产品、危废泄漏,不得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6.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监测体系和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环境应急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三级防控措施,按照环保要求设置足够容积的围堰和事故池,确保项目事故状态下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事故废水不得外排,并实现有效处置。 7.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落实监测计划,加强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149车间采用水吸收+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179车间采用二级水吸收处理生产废气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
149车间采用水吸收+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179车间采用二级水吸收处理生产废气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1.要按要求修改和完善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成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3.做好与排污许可申领工作的衔接,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 实际建设情况:1.要按要求修改和完善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成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3.做好与排污许可申领工作的衔接,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3.1745 | 0 | 0 | 0 | 3.174 | 3.174 | |
0 | 17.48 | 0 | 0 | 0 | 17.48 | 17.48 | |
0 | 1.4 | 0 | 0 | 0 | 1.4 | 1.4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7.0065 | 0.071 | 0 | 0 | 0 | 7.077 | 0.071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ABR+CASS+芬顿+氧化+沉淀 | 目废水排放的污染物有悬浮物、色度、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pH值、氨氮、总氮、氯化物、总磷,其中COD、总磷、氯化物、色度(稀释倍数)执行《**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标准限值;pH、BOD5、SS、NH3-N、TN执行《**宏****公司纳管标准》 | ABR+CASS+芬顿+氧化+沉淀 | 按照规范监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水吸收+二级活性炭 |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氯化氢、颗粒物、苯胺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非甲烷总烃二级排放限值;氨气执行《恶臭污染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 水吸收+二级活性炭 | 按规范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处理站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与环评一致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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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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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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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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