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序号 | 品名 | 粒形 | 数量 (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生产年度 | 色泽气味 | 等级 |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脂肪酸值(KOH /干基) | 镉(mg | 总汞(mg | 铅(mg | 无机砷(mg | 杂质(%) | 水分(%) | 互混率(%) | 黄粒米(%) | 谷外糙米(%) | 黄曲霉毒素B1(ug | 卫生指标 | 交货地点及仓号 |
24C23XJD073101 | 中晚籼稻 | 长颗粒 | 1250 | 散装 | ** ** ** ** ** ** ** | 2023 | 正常 | 三级及以上 | ≥75.0 | ≥44.0 | ≤21.0 | ≤0.2 | ≤0.02 | ≤0.2 | ≤0.35 | ≤1.0 | ≤13.5 | ≤5.0 | ≤1.0 | ≤2.0 | ≤10 | 按GB2715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储备库p4-1号仓 |
特别约定:
1、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买方仓内平仓价,板前费用预计为30元/吨(散装)、40元/吨(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承储库点予以配合并开具发票。
2、标的物的产地、生产年度、品种、粒型、新陈、干湿必须一致,符合要求,不合符上述要求的,采购方有权拒收;合同成交后5日内,买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初检,卖方需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初验合格方可发货(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发运期间,买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每标的发粮点最多为两个,必须是同一批次稻谷。
3、入库前卖方需提供能代表该批粮食质量的原产地有资质质检机构出具的完整质检报告,必须是原件(此报告不作为预入库或验收的依据)质检报告检测内容需与本清单的质量指标、储存指标、食品安全指标要求一致,且扦样基数不得小于双方约定交货数量。以及运输和发货地点(发粮点)证明给买方(火车:货物运单和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出库单;汽车: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出库单、过路费发票和运输轨迹等),卖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完全责任。卖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一律拒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4、水杂扣量:买方按采购清单相关指标对来粮逐车进行仓前质量初检,初检结果仅作为是否入库的初步判断依据,不作为最终验收时是否合格的依据,初检合格后予以入库,初检不符合清单约定的,一律拒收;来粮杂质≤1.0%的直接入库;≤1.5%的,每超0.1%扣量0.2%,清理出的杂质随车退皮;杂质1.5%以上拒收。中晚籼稻水分>13.5%,≤14.0%的,每超0.1%扣量0.2%;水分>14.0%的拒收。入库稻谷需进行稻谷新鲜度测定,如有争议也可进行脂肪酸值检测,达不到要求的进行退货处理。在入库过程中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5、入库满仓结束后,根据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扦样检验结果,凡食品安全指标中有一项超过国家标准的作退货处理;其余质量指标和品质指标(除水分外)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一律退货处理。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负责把不合格的粮食在10日(检测报告送**期后一天起开始计算日期)内拉出买方存储点,逾期未移出,买方有权自行处理,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卖方对本条约约定检测要求在参加竞买时,已充分知悉,并承诺完全遵守本条约。
6、除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入库时存在虫粮、潮粮、霉粮等不合格粮食一律拒收。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GB1350-2009、GB/T20569-2006、GB 2761-2017、GB2762-2022、GB2715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7、付款期:买方必须在交易成交后20天内将货款分****交易中心专用账户;入库期:卖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40天内将采购的粮食全部运至指定的库点。
8、结算方式:按批次结算,按每入库500吨预付80%的货款进行结算,剩余不足500吨部分,待满仓后结至合同金额80%货款;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满仓扦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达到交易清单约定标准后,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卖方提供据实、合法全部价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货款。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9、卖方提供的粮源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按卖方违约处理,由此所产生的政策风险、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卖方承担,卖方需向买方签订入库承诺书。
10、本交易清单与交易公告等共同组成本次交易的合同文件,参与本次交易的买卖双方均应受前述文件约束。
11、联系人: 杨应军:139****3329。
2024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