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县城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告
为持续推进我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进一步保护环境,提高绿色生产、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县促进预拌砂浆发展管理办法(试行)》(崇府办〔2024〕29号)文件规定,县**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分阶段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家装等小型建设工程除外),分阶段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二、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
(一)需要使用特种砂浆的;
(二)预拌砂浆运输工具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水泥使用总量在25吨以内。
三、****信息化局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县实际,适时发布、调整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相关生产技术规程。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现场监督管理,贯彻落实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预算定额标准和标准图集。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合法生产企业的预拌砂浆质量和计量管理。
六、县项目办、建设单位和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应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在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标底时应标明预拌砂浆使用量,****设计部门应将预拌砂浆列入工程概、预、结算。
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出厂的产品质量负责。
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八、逐步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到2025年7月,我县基本实现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第一阶段:从2024年7月1日起,****中心**规划区范围内(含高新区)2000平方米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二阶段:从2025年1月1日起,****中心**规划区内(含高新区)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九、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实际使用砂浆量或袋装水泥量进行罚款,每使用一吨砂浆处以70元罚款。无法确定砂浆数量的,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
十、本通告所称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干混砂浆(含特种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本通告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需要使用建筑砂浆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其他需要使用砂浆的建设工程。
十一、任何单位、个人如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信息化局举报(电话:0794-****102)。
十二、本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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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