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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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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批准,****决定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地块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 出让 面积 | 土地用途及出让年限 | 规划指标要求 | 起始价 | 竞买 保证金 | 增价幅度 | ||||
容积率 | 建筑面积 |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其他 | |||||||
**石油****园区2024-01# | 该地块位于**石化区内,**成吉思汗大街,南至用地边界,西至成用地边界,北至前炼南路,具体详见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 83547.6 平方米 | 工业用地 50年 | ≥0.8 | ≥ 66838.08 平方米 | ≥40% | - | 详见地块规划条件 | 3808 万元 | 800 万元 | 150 万元 |
二、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竞买。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在互联网上交易,即通过**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报名,在**市公共**交易网上进行竞买。凡办理数字证书,按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申请人(注:竞买人缴纳保证金时,必须从**市公****银行账户进行转款,否则为无效保证金),均可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四、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仅限于网上竞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本次出让的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不予办理土地审批、供应和用地手续。相关用地控制指标必须符合《****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2]31号)文件规定。
六、本次网上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须知》等文件,有意竞买者可登陆**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查询。凡是办理数字证书的申请人可于2024年7月8日9:00至2024年7月28日16:00前,在网上浏览或下载出让文件,并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操作程序参加竞买。
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申购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9:00至2024年8月5日16:00(以网上**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时间为准,下同)。报价开始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9:00起,截止时间2024年8月7日16:00。
申请人应当在挂牌报名截止前登陆**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并在**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提交竞买申请并支付保证金。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5日16:00。挂牌报价时间截止时,经系统询问,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通过竞价确定竞得人。
八、对该地块出让价款执行分期付款:分二期交纳,第一期付款为成交价的50%,即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地块成交后转为定金,不足成交价50%部分在《出让合同》签订后15日内付清;第二期,剩余的50%成交价款在《出让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付清。
九、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竞买人在公告期间内可自行对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查。
(二)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不接受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书面和口头竞买申请。
(三)竞买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四)本次挂牌出让地块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土地总价款,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和土地契税等。
(五)竞买人须通过**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自行报价,报价单一经报出,不可撤回。
(六)本次出让,竞买人竞得相应地块后,应及时按照出让须知要求,办理后续相关手续,因竞得人自身原因不办理后续手续,视为竞得人自愿放弃相应权利,竞得人缴纳的保证金将做罚没处理,不予返还。
十、如果在参加本次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的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请及时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0438-****007 联系人:范志宏
地 址:**市政务服务之家三楼 项目服务科(**市东镇东路3518号)
数字证书办理电话:0438-****017
数字证书办理地址:**市政务服务之家三楼(**市东镇东路3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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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438-****166 联系人:孟祥鹏、邢佳欣
地 址:****3楼317室权益利用科(**市**区沿江东路919号)
十一、本公告同时在其他网上发布,查询网址为:
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s://www.****.com/)
**省公共**交易网(http://www.****.cn/ggzy/)
**市公共**网(http://syggzy.****.cn/)
****网(http://gt.****.cn/)
十二、本次挂牌出让情况如有变动,以**省公共**交易网、**市公共**交易网、****网站、**日报上发布的变更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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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