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大燕河整治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4********8686415 | 建设单位法人:刘志刚 |
欧剑荣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区 |
**省**市**静福路23****中心一号楼3层办公01号306室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市大燕河整治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88-水力发电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13-D4413-水力发电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大燕河广清高速公**下游约1100米处 |
经度:113.031766 纬度: 23.608703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0-03-05 |
清环〔2010〕5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42695.75 |
246 | 运营单位名称:**** |
914********8686415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清****公司 |
914********3641205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中检标测(北****研究院华南分院 |
****1802MA535DMU7Q,****0116MA59BJJJ2R | 竣工时间:2024-01-02 |
2024-02-28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2-28 |
2024-06-2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7-25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qingyuan.****.com/qitafuwu/a****933676.html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综合利用发电为Ⅲ等中(3)型水利水电工程,总库容0.85亿m3,电站总装机容量0.24万KW,正常蓄水位设计为10.5米,最小生态下泄流量为11m3/s,设计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 | 实际建设情况:综合利用发电为Ⅲ等中(3)型水利水电工程,总库容0.67亿m3,电站总装机容量1590kW,正常蓄水位设计为10.5米,最小生态下泄流量为11m3/s,设计洪水标准为30年一遇。 |
****电站单机额定流量与**梯级大燕河副坝处的生态流量不配套,故将电站设计装机由3台320kW变更为2台480kW,****电站单机额定流量。同时考虑到规划的北江下游横岗梯级建设时间尚未确定,青榄海工程即将启动建设,为充分合理利用水力**和发挥工程效益,大****电站有后期扩容的可能性,故工程布置预留1台机位,为日后机组扩容创造便利条件。2012年11月,《******电站装机变更设计报告》于2013年1月9****水利局****水务局)审批通过,批复文号为:**建管〔2013〕6号。批复内容为:维持闸前水位不变,电站设计装机由3台320kW变更为2台480kW,同意水轮机及发电机的选型。2022年12月28日,****水利局《****电厂扩容装机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审批**审〔2022〕2号),同意增加1台630kW机组,布置在主厂房预留的1#机位。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基础覆盖层开挖、混凝土工程、干砌石、左右岸连接土坝土方填筑、其它土方填筑 | 实际建设情况:基础覆盖层开挖、混凝土工程、干砌石、左右岸连接土坝土方填筑、其它土方填筑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合理安排筑坝、清淤、畜水等施工作业时序,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工作。 2、项目产生的砂石料加工废水、基坑废水经处理后回用,其它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方可外排。 3、做好施工期间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采用防风遮挡、土方表面压实、定期喷水、覆盖和道路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各个施工环节的粉尘产生量,外排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4、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加强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机械设备等噪声源要有隔音、消声、减振、降噪等治理措施,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必须集中管理,及时清运,不得随意堆放或随处遗弃,严禁直接弃置或排入河中。项目完工后须清理各制件场所、堆场、临时生活区,并做好复绿工作。 | 实际建设情况:1、本项目施工期间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相关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筑坝、清淤、蓄水等施工作业时序;施工中能做好土石方平衡工作,施工场地注意土方的合理堆置;临时堆放场使用后能及时恢复原有功能等。 2、施工期间产生的砂石料加工废水、基坑废水经处理后回用,施工期间不设施工营地。运营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排进大燕河。 3、施工期间,本项目采用防风遮挡、土方表面压实、定期喷水、覆盖和道路洒水等措施来控制、减少各个施工环节的粉尘产生量。 4、施工期间,本项目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夜间施工。运营期间的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5、施工期间,建筑垃圾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生活垃圾进行集中管理,及时清运,无发现随意堆放或随处遗弃、直接弃置或排入河中现象。项目完工后,已清理场内,并做好复绿工作。营运期间,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机油和废抹布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环评报告中未分析废机油和废抹布的处理处置情况,本次验收将其纳入管理,营运期间,废机油和废抹布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废水、废气中的污染物须符合省、市下达的总量控制要求,本建设项目核准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0.132吨/年以内,不安排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在运营期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的监测指标均满足**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化学需氧量实际排放量为0.0246吨/年,符合环评文件及批复的相关规定要求的总量控制在0.132吨/年以内。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0548 | 0 | 0 | 0 | 0.055 | 0.055 | |
0 | 0.0246 | 0.132 | 0 | 0 | 0.025 | 0.025 | |
0 | 0.0074 | 0 | 0 | 0 | 0.007 | 0.007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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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三级化粪池 | **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三级化粪池 |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测指标均满足**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隔音、消声、减振、降噪等治理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隔音、消声、减振、降噪等治理措施 | 运营期间的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无 | 在发电厂房建设一间危废仓,用于暂存废机油和废抹布,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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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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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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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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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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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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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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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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