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天然气锅炉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800MA3EYN5T2C | 建设单位法人:Niclas Kavander |
许秀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省**市**区**路中段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应急天然气锅炉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30-D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省**市**区**路中段 |
经度:116.8027 纬度: 35.60306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4-27 |
济环报告表(**)〔2023〕1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3-11-2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30 |
30 | 运营单位名称:**** |
****0800MA3EYN5T2C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800MA3EYN5T2C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705MA3UCM1522 | 竣工时间:2023-08-02 |
2023-12-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5-06 |
2024-06-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7-27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01564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项目购置一台10t/h天然气应急锅炉、一套10t/h软水装置和配套的一套尾气处理装置,锅炉只在******公司对供热管道进行检修、发生破损等无法正常供热时应急使用。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一致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园区自来水进入软水制备设备--经树脂过滤,出水为软水--软水通过锅炉供水泵进入锅炉,在锅炉中经天然气燃烧加热变成蒸汽,最后通过蒸汽管道输送到各个生产工艺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一致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项目锅炉用天然气经低氮燃烧后,经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项目固废包括软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废树脂,委托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噪声基础减震、车间隔声、厂区绿化及距离衰减等措施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一致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5)应急锅炉启用时应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报告,并及时进行监测。 三、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0吨/年;氨氮0吨/年;二氧化硫0.21吨/年;氮氧化物0.318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吨/年;烟粉尘0.084吨/年。 四、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你公司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生态环境局****分局进行报告,并及时进行监测。 验收监测期间,经核算,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折算满负荷排放量分别为0.0134t/a、0.0545t/a,0.1864t/a,满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控制要求(0.084t/a,0.21t/a,0.318t/a)。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变化。 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试运行期间,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未收到公众提出的相关环境问题。 本项目于2023年5月开工建设,2023年8月竣工,于2023年11月变更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2023年12月开始调试生产。目前正在积极组织验收工作。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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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0545 | 0 | 0 | 0 | 0.054 | 0.054 | / |
0 | 0.1864 | 0 | 0 | 0 | 0.186 | 0.186 | / |
0 | 0.0134 | 0 | 0 | 0 | 0.013 | 0.0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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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 | ****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服务协议》规定的限值 | 生产废水经厂区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 验收监测期间,废水出口pH两日出口排放范围为7.3-7.4无量纲,化学需氧量两日出口排放平均值为35.3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两日出口排放平均值为11.3mg/L,氨氮两日出口排放平均值为1.2mg/L,悬浮物两日出口排放平均值为24.2mg/L,全盐量两日出口排放平均值为644mg/L,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服务协议》规定的限值(pH6.0~9.0无量纲;CODcr1000mg/L;BOD5350mg/L;SS400mg/L;NH3-N100mg/L;全盐量(参考溶解性总固体)2000mg/L)。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低氮燃烧器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及《关于印发**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气综治办发〔2018〕43号中的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低氮燃烧器 | 验收监测期间,锅炉废气经折算后,颗粒物两日最大排放浓度为3.1mg/m3、两日最大排放速率为9.6×10-3kg/h;二氧化硫两日最大排放浓度为12mg/m3、两日最大排放速率为4.0×10-2kg/h;氮氧化物两日最大排放浓度为39mg/m3、两日最大排放速率为0.13kg/h;烟气林格曼黑度两日均小于1,废气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重点****综治办发〔2018〕43号文的要求(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50mg/m3,烟气林格曼黑度1级)。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厂房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厂房隔声 | 验收监测期间,东、南、西、北4个厂界的昼间噪声在51~58dB(A)之间,夜间噪声在41~48dB(A)之间,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对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一经确认须按危废管理规定管理。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 项目固废包括软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废树脂,委托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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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区域削减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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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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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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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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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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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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