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市高新区西永组团Q分区Q17-1-03号地块污染土壤(含回填渣)治理(修复)设计施工总承包,****环保局有关要求实施,项目业主和招标人均为****,资金来自业主自筹(最终纳入土地整治成本),其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1 建设地点:**市高新区曾家镇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市高新区西永组团Q分区Q17-1/03号地块位于******收费站附近,占地面积约32932平方米(49.5亩),其中心坐标为:北纬29.558062°,东经106.286982°。地块北侧为(规划道路)H1线、南侧为******收费站、西侧为绕城高速公路、东侧为(规划地块)Q18/03地块,根据本地块土壤污染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外运处置污染土壤和回填渣危险特性鉴别报告,本地块内有污染土壤(含回填渣)总面积约2897.8平方米(其中一般污染土壤约168.8平方米、污染回填渣约2729平方米),污染土壤(含回填渣)总方量约4051.55立方米(其中一般污染土壤约151.9立方米、污染回填渣约3899.65立方米),以上污染回填渣为一般工业固废,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修复治理,详见附后的有关技术资料。
2.3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约325万元。
2.4 招标内容及范围:**市高新区西永组团Q分区Q17-1-03号地块污染土壤(含回填渣)治理(修复)设计施工总承包,具体详见技术资料、技术标准、工程量清单和本招标文件;承包人应按行业规定编制本地块污染土壤(含回填渣)修复治理方案(如果需要,含组织完成有关设计)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专家评审、取得主管部门同意批复,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方案组织施工,对地块原址污染场地进行污染土壤(含回填渣)修复治理,修复治理成果须通过第三方有资质的效果评估单位检测、评估、验收合格,取得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关于该地块修复治理环保验收文件,将该地块移出《**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对场内因修复治理施工产生的坑、洞、槽、边坡等进行处理并达到场地安全要求;对清挖外运的污染土壤(含回填渣)进行处治并达到环保主管部门要求。
2.5 工期要求: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内完成该地块污染土壤(含回填渣)修复治理现场工程,自检合格,并通过第三方有资质的效果评估单位检查评估验收合格,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验收评审,在通过专家验收评审后40日历天内(若本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发生环保主管部门监督性采样检测工作,则不含该工作时间)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场内修复治理验收合格文件,将该地块移出《**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缺陷责任期:24个月。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设计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环境工程(污染修复工程)专项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2)施工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 2019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备至少1个类似项目施工业绩。
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的工作分工应与本项目承担的分工一致。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负责施工的联合体成员必须提供相应的施工业绩(含工程总承包业绩中的施工业绩),不需要提供设计业绩。
业绩的类别要求:污染土壤(含回填渣)修复治理项目施工业绩,是指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场地综合治理类业绩,不含农田修复、生态修复、矿山修复、流域整治、垃圾填埋场治理、水体修复、底泥治理、污染管控、风险管控等相关业绩。
业绩的工程造价:业绩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单位(含牵头单位)不得超过两家,联合体牵头单位须为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联合体中的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只能承担有关设计工作,联合体中的施工资质单位只能承担施工工作,联合体投标其他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1.4.2条内容。
招标人: | **** | 代理机构: | **** |
地址: | **市**区银杉路66号 | 地址: | **市**区五简路2号**咨询大厦A栋 |
联系人: | 张先生、李女士 | 联系人: | 陈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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