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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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审〔2024〕56号
关于对******公司******处理厂**工程一期(2万m3/d)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公司******处理厂**工程一期(2万m3/d)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开发区外西侧、环岛公路东侧、**大道西侧****侧,本项目**2万m3/d的工业污水处理线,根据污水来源、成分进行分质处理,主要采用“格栅调节池+混凝沉淀池+水解酸化池+多段式A2/O生物池+二沉池+滤布滤池+催化臭氧反应池+活性炭吸附+消毒接触池”处理工艺;**2根管道,将污泥泵至苏环(**)水务污泥处理区处理、贮存。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水处理能力为2万m3/d,其中中水回用1000 m3/d ,排入外环境1.9万m3/d。
项目已取得**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扬审批备〔2023〕432号),项目建设依托的水利工程也取得了水利部门《关于准予在**经开区**港-光****处理厂涉河工程的行政许可决定》(扬水利行许〔2023〕46号)和《****经济开发区****处理厂污泥管道穿越大堤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镇水许可〔2024〕16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南****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29 号),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给排水系统。本项目接管的工业企业废水、厂区内的设备冲洗废水、实验室化验废水、除臭系统废水、污泥脱水滤液、员工生活废水以及初期雨水等均进入处理线集中处理,化学需氧量参照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表1一级A标准;总铁、总铝参照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标准;总锑参照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32-2018)表1标准;锡参照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及其修改单表2标准;其余污染物因子参照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A、表3、表4标准,尾水最终排入**港,经**河,汇入长江。中水回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中表1标准。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水处理区和污泥处理区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恶臭气体(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挥发性有机物),采取加盖、负压收集经水洗塔、 “生物滤池”处理后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参照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5标准,挥发性有机物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041-2021)表1标准;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参照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6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041-2021)表2、3标准。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西侧、南侧、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东侧厂界执行4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栅渣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监测化验废液、除臭装置废填料、废机油、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铝基催化剂、废碳基催化剂、废滤布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污泥须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等相关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果出具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和演练要求,按照相关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七)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外排环境量):废水量≤693.5万吨,化学需氧量≤346.75吨,生化需氧量≤69.35吨,悬浮物≤69.35吨,氨氮≤10.4025吨,总磷≤2.0805吨,总氮≤69.35吨;氟化物动≤10.4025吨,总氰化物≤1.387吨,总铜≤3.4675吨,总锌≤6.935吨,总镍≤0.34675吨,总铬≤0.6935吨,六价铬≤0.34675吨,总银≤0.6935吨,总铝≤13.87吨,总铁≤13.87吨,总锡≤13.87吨,总镉≤0.06935吨,总砷≤0.6935吨,总铅≤0.6935吨,总汞≤0.006935吨,植物油≤6.935吨,石油类≤6.935吨,硫化物≤1.387吨,苯胺类≤3.4675吨,总锑≤0.6935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3.4675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氨≤0.005吨,硫化氢≤0.164吨,挥发性有机物≤0.226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氨≤0.008吨,硫化氢≤0.291吨,挥发性有机物≤0.2074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泵站改造、单向节制阀等水利工程需完工后,污水厂才能投运。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市****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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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6日
抄送:****环境局、**市****执法局、****研究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