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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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审〔2024〕57号
关于对******公司**市
****处理厂**工程一期(2万m3/d)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公司******处理厂**工程一期(2万m3/d)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置本入河排污口,排污口位于**港,坐标为119°50′38″,32°11′28″。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岸边压力排放,尾水排放管为管径DN700压力管,排污口高程2.65m,性质为工业排污口,**港现状水质Ⅲ,最终汇入长江**(主江)农业、工业用水区。
本工程取得了水利部门《关于准予在**经开区**港-光****处理厂涉河工程的行政许可决定》(扬水利行许〔2023〕46号)和《****经济开发区****处理厂污泥管道穿越大堤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镇水许可〔2024〕16号)。我局委托****对《论证报告》进行了技术评估,并出具了技术评估意见。
二、******处理厂本次**2万m3/d的工业污水处理线,根据污水来源、成分进行分质处理,主要采用“格栅调节池+混凝沉淀池+水解酸化池+多段式A2/O生物池+二沉池+滤布滤池+催化臭氧反应池+活性炭吸附+消毒接触池”处理工艺;**2根管道,将污泥泵至苏环(**)水务污泥处理区处理、贮存。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水处理能力为2万m3/d,其中中水回用1000 m3/d ,排入外环境1.9万m3/d。
三、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参照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表1一级A标准;总铁、总铝参照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标准;总锑参照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32-2018)表1标准;锡参照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及其修改单表2标准;其余污染物因子参照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A、表3、表4标准,年排水量不超过693.5万吨,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不超过346.75吨,氨氮不超过10.4025吨,总磷不超过2.0805吨,总氮不超过69.35吨。
四、加强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严格按照要求落实中水回用,加强对尾水的监测,禁止超标超量排放。****泵站改造、单向节制阀等水利工程需完工后,污水厂才能投运。
五、加强风险防控管理,确保事故防控体系正常运行,不断优化改进事故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确保发生事故时污染物不会通过该入河排污口进入外环境。
六、按照入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有关要求,在入河排污口处设立标志牌。按要求设置便于监测监管的采样口,加强在线设备运维,保证监控排污的在线流量计、COD、氨氮、总磷等监测仪器设备运行正常,并将实时监测数据接入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监控平台。
七、你公司应及时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八、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如果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规模等发生较大变动的,应当重新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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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6日
抄送:****环境局、**市****执法局、****研究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