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轻质陶粒生产线改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三堂街镇九峰村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市****公司 |
项目概况 | ****拟投资2000万元,在**省**市**县三堂街镇九峰村现有厂区内建设****轻质陶粒生产线改建项目。公司于2016年委托益****研究所编制了《**华信陶粒墙****公司年产48万立方米轻质陶粒开采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6年3****环境保护局审批(益环审(书)〔2016〕7号)。轻质陶粒开采加工项目规划分两期建设,2020年5月经企业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阶段性验收合格(验收范围为一期开采矿石20万吨,建设1条破碎生产线和1条回转窑烧成生产线,年产轻质陶粒12万m3),项目二期暂未建设。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项目应遵循本市锂渣处理综合利用原则,严禁市外锂渣进入本市。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生产台账和环保台账的登记管理,做到有据可查;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实行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生活污水(含食堂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至厂区池塘用作周边农肥,不外排。烟气处理废水经烟气废水一体化处理设施(氧化+络合+絮凝沉淀)处理,铊达到**省地方标准《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968-2021)(详见4.2铊污染物控制限值0.015mg/L)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焙烧烟气采用SNCR脱硝+高温脉冲式布袋除尘器+脱硫装置处理后由30m烟囱(DA002)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标准要求,氟化物、铊及其化合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中标准要求;混料、制粒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生物质燃料筒仓粉尘经滤芯收尘器处理,粉料筒仓粉尘经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熟料仓库采取室内封闭堆场、喷雾抑尘等措施,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等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维护与保养,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各环节生产管理,减少“跑、冒、滴、漏”,做好分区防腐、防渗工作,防止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 (六)落实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措施。按照“无害化、**化、减量化”的原则,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暂存、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严格按规范要求分别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其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分别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防止二次污染。生物质燃料筒仓滤芯、粉料筒仓布袋、混料制粒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焙烧烟气高温脉冲布袋收集的粉尘经属性鉴别明确其属性后,分别按危废、一般固废要求处置;废布袋、废原料包装袋交由供应商回收;废氢氧化钠包装袋、烟气处理废渣、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手套及抹布等废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须按要求暂存后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八)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本次改建后现有工程总量为二氧化硫1.626吨/年、氮氧化物5.142吨/年。原有项目已购买获得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1.768吨/年,氮氧化物2.65吨/年,本次改建新增氮氧化物2.492吨/年,****易购买所得。总量指标纳入**县总量控制管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我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7-****302 通讯地址:**市迎宾路555****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