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
你单位《宝锐水泥制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代码:****)性质属**,地点位于****市**区**街道平志村玉博路旁,法人代表为梁世天。
(一)建设内容:项目占地面积8665平方米,建筑面积1933平方米,租赁现有厂房、场地建设水泥制品生产线及厂区。厂区包括粉料仓、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区等,主要开展水泥制品生产加工销售业务。项目建成正常运营,预计年产水泥制品28950吨。项目工程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
(二)建设规模: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0%。
(三)主要设备:皮带输送机6台,搅拌机5台,叉车4台,配料机3台,铲车、喂料提升机、自动成型制砖机各2台,破碎机、自动收砖机、斗式提升机、仿石自动制砖机各1台,仿石砖研磨及切割线1条等。
(四)原辅助材料:水电、石粉、细沙、水泥、颜料、机油、柴油等。
(五)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细沙、石粉、水泥等(原料储存)→投料→输送→计量、配料→搅拌、破碎(打磨、切割)→压制成型→检验→搬运→码垛→养护晾干→外售等。
二、环评审批结论和要求
项目建设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允许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建设。项目建设必须着重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严格按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落实。
(二)加强施工环境管理。建设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和建筑垃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废水主要为运营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三级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循环回用,不得外排、乱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标准后,可作周边林地、作物浇灌用水。
(四)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粉尘、颗粒物和运营废气等。生产时业主要尽量封闭车间作业,使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不低于15米排气筒等综合治理粉尘、颗粒物和运营废气,通过安装适量排气扇加强厂房通风换气,确保所有运营粉尘、颗粒物、废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表3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同时,因地制宜利用项目周围空地植树种草,绿化美化环境,最大限度减少所有运营废气、颗粒物造成的环境污染。
(五)项目噪声主要为各类生产设备噪声。要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检修、维修机器设备,通过墙体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确保各类运营噪声经过厂房及厂区周围衰减后,分别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和4类标准要求;要按正常作息时间安排日常生产活动,禁止每天**时间中午12时—14时30分、晚上22时—次日早晨6时进行强噪声作业。
(六)项目固废主要为废包装材料、布袋收集粉尘、混凝土残渣、沉淀池沉淀物、生产残次品、机修废物及生活垃圾等。废包装材料可收集外卖或合理利用;布袋收集粉尘、混凝土残渣、沉淀池沉淀物、生产残次品要统一收集回用于生产中;生活垃圾要集中收集,定期清运,环卫处理。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要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规定要求。机修废物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贮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经妥善收集存放后,交有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乱弃、外弃。
(七)强化项目运营环境保护管理。项目运营后,要进一步加强运营区域日常维护和管理,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加大环保宣传力度,落实专人负责环境保护,确保必须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项目产生的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杜绝项目运行可能引起的环境污染投诉。
三、业主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报我局。调试生产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竣工后,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按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验收期限一般不超3个月,最长不超12个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请**市**区生态****执法大队做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1日施行)和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审批手续;否则,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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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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