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高尔夫球1亿颗(不含橡胶生产)新建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183MA7LQRGY47 | 建设单位法人:龚望 |
龚望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市**区场口镇太**路 19号第3、4幢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高尔夫球1亿颗(不含橡胶生产)**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40-文教办公用品制造;乐器制造;体育用品制造;玩具制造;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441-C2441-球类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场口镇太**路 19号第3、4幢 |
经度:119.849********777 纬度: 29.88766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11-17 |
杭环富区备〔2022〕6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200 |
60 | 运营单位名称:**** |
****0183MA7LQRGY47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183MA7LQRGY47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114MA2KL9Q2X3 | 竣工时间:2023-10-0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3-0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4-02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关于****先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https://www.ep-home.cn/thread-20081-1-1.html (出处: 环保之家论坛)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高尔夫球1亿颗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高尔夫球4000万颗 |
****于2022年11月企业委托****编制了《年产高尔夫球1亿颗(不含橡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生态环境局的审批,文号:杭环富区备[2022]61号。并于2023年4月通过(第一阶段)自主验收,验收产能为年产高尔夫球4000万颗。 此后,企业增加了部分设备,增加的主要产污设备为6台注塑机和3台印刷机;其中第一阶段验收的14台注塑机移至第4幢,与新增的6台注塑机和1台印刷机,共用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另外新增的2台印刷机与第一阶段验收的4台印刷机,共用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本次增加的设备主要用于满足不同颜色、品质的高尔夫球生产和不同商标的印制,对第一次验收的产能无影响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工艺较多,详见附件中验收报告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审批一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化粪池、活性炭吸附装置、车间通风措施、隔声减震措施、固废处理措施 | 实际建设情况:化粪池、活性炭吸附装置、车间通风措施、隔声减震措施、固废处理措施 |
1.第一阶段验收的14台注塑机移至第4幢,与第二阶段新增的6台注塑机和1台印刷机,共用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该变动不会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2.另外新增的2台印刷机位于第3幢,与第一阶段验收的4台印刷机(同一个车间内),共用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挤出、热压成型及印刷废气、硫化废气分别收集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15m排气筒高空排放。该变动不会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建设地点:**省**市**区场口镇太**路19号第3幢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地点:**省**市**区场口镇太**路19号第3幢、第4幢 |
在原厂址进行附近调整,增加了第4幢厂房;第4幢厂房内设施为:20台注塑机、1台印刷机。危废暂存点设置在3、4幢中间。该变动不会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和新增敏感点。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936 | 0.072 | 1.752 | 0 | 0 | 1.008 | 0.072 | |
0.504 | 0.036 | 0.876 | 0 | 0 | 0.54 | 0.036 | |
0.0504 | 0.0036 | 0.088 | 0 | 0 | 0.054 | 0.004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1424 | 0 | 0.348 | 0 | 0 | 0.142 | 0 | / |
0.517 | 0.095 | 1.757 | 0 | 0 | 0.612 | 0.095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化粪池 | 项目清洗废水经沉淀池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其中氨氮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相关标准],送至****公司****公司统一处理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外排。 | 第二阶段验收,仅涉及生活污水及注塑冷却水。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园区污水管网。 | 项目综合废水排口中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类检测值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的要求;其中氨氮、总磷检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限值的要求。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车间通风措施 | 因《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301/T0277-2018)标准已废止。故本项目印刷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的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又因实际挤出、热压成型及印刷废气、硫化废气合用一个排气筒,经排放标准的对比,项目综合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的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6-2018)中的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注塑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经排放标准的对比,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从严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的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6-2018)中的表6“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 第二阶段验收,涉及的废气主要为注塑废气、印刷废气、水蒸气、破碎粉尘。 (1)注塑废气:20台注塑和1台印刷机经集气装置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2)印刷废气:另外新增的2台印刷机位于第3幢,与第一阶段验收的4台印刷机(同一个车间内),共用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挤出、热压成型及印刷废气、硫化废气分别收集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15m排气筒高空排放。 (3)水蒸气、破碎粉尘:加强车间通风。 | 注塑废气出口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0.3kg/t产品要求。项目综合废气出口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的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综合废气出口中的臭气排放浓度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6-2018)中的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测点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测值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臭气的浓度测值均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6-2018)中的表6“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车间界废气测点非甲烷总烃浓度测值均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监控点处 1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限值要求。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隔声减震措施 | 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本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企业采取以下措施减少设备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 (1)建设单位对车间内设备进行合理布局; (2)设备选用低噪声型号,并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3)加强对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 项目厂界噪声各测点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3类区昼间的排放限值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本项目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在库房中,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贮存过程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 | 项目各种固废分类收集存放,一般固废堆放于固废仓库。厂区设危废库1座,用于存放危险废物,建筑面积约25m2,地面设计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防腐防渗。危废分区分类,并设立危险废物警示标志,由专人进行管理和记录危废台账。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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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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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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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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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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