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小草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500吨碳素制品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100MA9MJ22D1T | 建设单位法人:赵磊 |
赵磊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漯****开发区 |
******开发区发展路1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4500吨碳素制品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60-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91-C3091-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漯****开发区 发展路1号 |
经度:114.080035 纬度: 33.538845 | ****机关:****开发区****环保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11-23 |
漯开环监表〔2022〕2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100MA9MJ22D1T |
2024-04-0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800 |
9 | 运营单位名称:**** |
****1100MA9MJ22D1T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1103MA46UG8WXK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105MA46AUL187 | 竣工时间:2023-12-12 |
2023-12-27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4-24 |
2024-06-0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7-05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398204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建成后达到年产4500吨碳素制品的生产规模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4500吨碳素制品的生产规模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环评文件中外购焦粉通过加热工序去除焦粉中的水分及CH4、H2等可燃气 | 实际建设情况:加热环节的生产设备及配套辅助设施均不再建设 |
本项目购进焦粉已经去除焦粉中的水分及CH4、H2等可燃气体,生产过程中不需要再进行加热处理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原环评文件中生活污水和地面清洗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市政污水管网 | 实际建设情况:不再产生生活污水和地面清洗废水 |
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项目原料及成品均为粉状物料,地面清洗会使厂房内湿度增加,影响产品品质,同时厂区范围内不具备供水系统,项目运行过程中不再对地面进行清洗,因此项目不再产生地面清洗废水;由于本项目仅租赁1栋厂房,****开发区信达****公司(租赁厂房所有权人)规定单独厂房不予设置卫生间并配套建设化粪池,因此职工生活污水****开发区信达****公司建设的公用卫生间及化粪池,不再单独建设卫生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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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脉冲式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炭黑尘) | 拆包粉尘、磨粉粉尘经脉冲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6.1mg/m3、排放速率为5.35×10-2kg/h | |
2 | 脉冲式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炭黑尘) | 磨粉粉尘经脉冲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6.1mg/m3、排放速率为5.35×10-2kg/h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一般工业固废间1间,位于厂房内西南角,面积4m2 | 一般工业固废间1间,位于厂房内南侧,面积4m2 | |
2 | 危险废物贮存仓库1间,位于厂房内西南角,面积4m2 | 危险废物贮存仓库1间,位于厂房内南侧,面积4m2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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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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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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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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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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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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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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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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