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公告
****拥有****公司等14户债权,拟进行公开处置,现予以公告。请投资者登陆中国中信金融****公司网站(http://www.****.cn/)查询或与有关部门接洽查询,具体债权信息如下:
公告资产清单
基准日:2024年7月2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地区 | 本金金额 | 担保人 | 担保物 |
1 | ****公司 | **省**市 | 54,980,000.00 | ****集团有限公司、******区****公司、枣****公司 | 无 |
2 | 枣****公司 | **省**市 | 11,731,883.08 | 枣****公司、张学民、王美华、白允华、陈建民、方庆玲、孙洪涛、杨根平 | 工业土地房产 |
3 | ******公司 | **省**市 | 7,734,146.84 | ******公司、枣****公司、枣****公司、孙中全、孙中明、邵长云、孙中扩、徐继荣 | 工业土地房产 |
4 | ****公司 | **省**市 | 3,797,007.96 | 倪明英、杨思才、杨淑惠 | 商业用房 |
5 | ******公司 | **省**市 | 2,522,834.26 | 刘荣娟、姚广信 | 住宅用房 |
6 | ******公司 | **省**市 | 14,499,919.56 | ****公司、****公司、王群、崔茂海、孙桂玉 | 无 |
7 | ****公司 | **省**市 | 34,372,522.20 | ****公司、****公司、伯先克、王晓丽、邹华强 | 工业土地房产 |
8 | ****公司 | **省**市 | 21,083,000.00 | ****公司、东****公司、商好峰 | 无 |
9 | ******公司 | **省**市 | 20,000,000.00 | **方泰****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苏京进 | 无 |
10 | **海****公司 | **省**市 | 7,450,000.00 | ****公司、马立华 | 无 |
11 | ******公司 | **省**市 | 19,992,801.33 | 东****公司、****公司、任立朕、王学玲 | 住宅用房 |
12 | 山****公司 | **省**市 | 36,700,784.61 | ****公司、广****公司、****公司、封** | 无 |
13 | ****公司 | **省**市 | 49,786,645.08 | 山****公司、山****公司、张学永、崔璨 | 无 |
14 | **市润****公司 | **省**市 | 20,960,000.00 | ******公司、******公司(曾用名:******公司)、****公司、司继亮、陈长虹 | 无 |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金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若本清单中担保人名单出现遗漏、笔误的,并不意味着****对其担保责任的免除,担保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担保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4.如清单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相关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等为准。
处置方式:按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方式整体进行公开处置,处置方式为挂牌转让、公开竞价、拍卖等。
交易条件为:要求买受人信誉好,有付款能力且交易资金来源合法,并可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对交易对象的要求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的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得参与资产的折价购买。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联系。
联系人:董先生,曹先生
联系电话:0531-****9725,0531-****9775
电子邮件:dongyang@chamc.****.cn,caoliqun@chamc.****.cn
分公司地址:******区经三路89号。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0531-****9702(****纪检监察部门)
0531-****9715 (****审计部门)
监管部门:
0531-****3100(中华人民****监管局)
0531-****2983(****总局**监管局)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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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