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单位、****中心****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政府采购“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市猇****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
****政府采购“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保护和激发中小企业活力,****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厅****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的有关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中执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适用范围
除政府采****政府采购项目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均适用“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
三、体现方式
供应商以书面形式作出资格信用承诺(见附件)。不愿承诺、无法承诺、不对社会公开的信息、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主要内容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政府采购活动(以开启时间为准)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需另外提供,不在上述资格承诺范围内。
五、应用场景
****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资格承诺函即可参加采购活动,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开启时间为准)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材料;
6.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7.在投标(响应)截止日期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二)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资格承诺函所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核验,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六、承诺审查
(一)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依据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未通过审查且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应作投标(响应)无效处理。
****委员会汇总并提交评审结果后,代理机构应当进行评审结果复核,如发现已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不符合投标(响应)资格条件的,应按规定驳回评审结果,****委员会重新审查。同时将相关****政府采购管理平台和书****政府****管理部门,****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相关当事人。
(三)供应商如对审查结果存有异议,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指南》及《****政府采购投诉受理渠道公告》有关规定提出质疑投诉。
七、承诺责任
供应商应对资格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承诺,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1至3****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及采购文件时要严格执行供应商信用承诺制,按照通知要求告知相关内容,并提供《承诺函(模板)》,不得限制、排斥供应商提供《承诺函》。
(二)采购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良好商业信誉、相关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采购人在定标前对成交候选人进行信用核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到协助提醒。
(三)财政监****政府采购信用监管机制,****政府采购活动的信用管理,引导供应商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得做虚假承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核查及相关质疑投诉处理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强化与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构建部门协同、社会联动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
2024年6月19日
附件:
****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模板)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供应商,类型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请据实在□中勾选一项),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承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一)供应商类型为企业的,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
1.“类型”为“****公司”、“****公司”、“股份**制”、“集体所有制”、“联营”、“合伙企业”、“其他”等法人企业或合伙企业;
2.“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经营期限”不早于投标截止日期,或长期有效。
(****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的,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
1.“类型”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 不早于投标截止日期。
(三)供应商类型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执业状态”为“正常”。
(四)供应商类型为自然人的,承诺满足《民法典》第二章第十八条、第六章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八章第一百七十六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
(一)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二)未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三、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承诺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可提供相关设备和人员清单,以及辅助证明材料。
四、承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一)依法缴纳税收良好记录,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
1.不存在欠税信息;
2.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
3.不属于纳税“非正常户”(供应商类型为自然人的不适用本条);
(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在承诺函中以附件形式提供至少开标前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均须依法缴纳。
五、****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处罚期限已经届满的视同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需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本条源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
(二)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因违法经营****机关做出的较大金额罚款(二百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三)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因违法经营****机关做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
七、****政府采购活动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二)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我公司对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
承诺供应商(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
年 月 日
说明: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