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 | |
投诉人:******公司 地址:****园区若水路388号E1106 被投诉人:**建科****公司 地址:景宁畲族自****商贸城2幢2楼 被投诉人:****人民医院(县域医共体) 地址:**县**东路53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园区月亮湾路10号慧湖大厦北楼12楼 投诉人******公司对景宁畲****社区****中心智慧预防接种门诊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号的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4年6月14****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14日受理。****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公司诉称:投诉事项:******公司(下称:投诉人)在《质疑函》****公司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相应资料及事实依据,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函》中认为投诉人属于主观臆断,****公司产品实际情况,****公司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证明依据,敷衍回复相关检测报告待履约验收时核查,投诉人认为所提供****公司没有生产该招投标文件指定产品的经验和能力,存在虚假应标。事实依据1:投诉人在《质疑函》****公司的产品“冷库智能传输系统”功能不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公司官网公布的产品现场应用视频等资料,显示其冷库智能传输系统采用传输带方式,传输通道侧面并无双层真空玻璃,不符合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参数要求(见《质疑函》第1页质疑事项1下的事实依据。事实依据2:投诉人在《质疑函》****公司的产品“冷库智能补苗系统”部分功能不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公司官网公布的产品现场应用视频资料,显示其冷库智能补苗系统采用的是立体柜式设计,机械手为滑轨设计,疫苗存储货架与补苗机械手分体设计,不符合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参数要求(见《质疑函》第2页质疑事项2下的事实依据);事实依据3:投诉人在《质疑函》****公司的产品“接种台(含储苗柜)”部分功能不符合招标文性参数要求,****公司承建****社区****中心的现场应用等资料(见《质疑函》第2页质疑事项3下的事实依据);事实依据4:投诉人在《质****公司的“冷链监测系统”产品认证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实际要求,伏泰公****学院****医院(**)10****中心后补式冷库项目,****政府****公司响应资料为“温度误差系数”测试报告(见《质疑函》第3页质疑事项4下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标原则,维护所有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财政安全,现请求贵单位查清事实真相,就上述投诉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和回复。投诉人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函》、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资料。 被投诉人**建科****公司辩称:事实依据 1:经核查****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偏离表该条款,均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逐一响应。投诉人仅通过查询****在官网上公布的相关信息及已承接的案例,****公司本次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事实依据不足。官网对外公布的信息内容可能会根据经营策略、市场竞争需要而有所侧重与调整,也可能存在未及时更新的情形,未公布不能说明****无相关产品。投诉人仅以官网公布的产品现场应用视频为依据判断其他投标人响应内容不符合,却并未提供其他投标人响应内容均不符合的具体佐证材料,存在主观判定,主观判定不能作为质疑的依据,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鉴于本项目尚未履约,未到最终验收环节,不能仅官网上公布的现场应用视频及已承接的案例主观判定成交供应商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最终“冷库智能传输系统”相关指标有待履约验收时进一步检测。采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对本项目进行履约验收。如最终达不到履约验收要求,将依法追究成交供应商法律责任。事实依据 2:经核查****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偏离表该条款,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逐一响应。投诉人仅通过查询****在官网上公布的相关信息,****公司本次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事实依据不足。官网对外公布的信息内容可能会根据经营策略、市场竞争需要而有所侧重与调整,也可能存在未及时更新的情形,未公布不能说明****无相关产品。投诉人仅以官网上公布的产品现场应用视频为依据判断其他投标人响应内容不符合,却并未提供其他投标人响应内容均不符合的具体佐证材料,存在主观判定,主观判定不能作为质疑的依据,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鉴于本项目尚未履约,未到最终验收环节,不能主观判定成交供应商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最终“冷库智能补苗系统”相关指标有待履约验收时进一步检测。采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对本项目进行履约验收。如最终达不到履约验收要求,将依法追究成交供应商法律责任。事实依据 3:经核查****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偏离表该条款,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逐一响应。本次采购需求中要求接种台的颜色、样式、尺寸可根据医生习惯个性化定制,投诉人仅通过查询已承接的案例,****公司本次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事实依据不足。投诉人以主观判定为依据判断其他投标人响应内容均不符合,却并未提供其他投标人响应内容均不符合的具体佐证材料,存在主观判定,主观判定不能作为质疑的依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鉴于本项目尚未履约,未到最终验收环节,不能主观判定成交供应商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最终“接种台(含储苗柜)”相关指标有待履约验收时进一步检测。采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对本项目进行履约验收。如最终达不到履约验收要求,将依法追究成交供应商法律责任。事实依据 4:经核查****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偏离表该条款,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逐一响应。本次招标文件5.5 所投温度监测设备具备省级法定计量单位出具的《温湿度传感器温度系数测试报告》,只要求在验收时提供检测报告;鉴于本项目尚未履约,未到最终验收环节,不能主观判定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最终“冷链监测系统”相关检测报告有待履约验收时进一步核查。采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对本项目进行履约验收。如最终达不到履约验收要求,将依法追究成交供应商法律责任。在5月16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后,****服务中心、****中心非常重视,立即要求****对于质疑事项进行解答,不存在投诉人投诉事项中敷衍回复的情形。****技术人员于5月22日14:30****中心三楼会议室对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逐一讲解,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的产品均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鉴于本项目尚未履约,未到最终验收环节,不能主观判定成交供应商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最终“冷库智能传输系统”、“冷库智能补苗系统”、“接种台(含储柜)”“冷链监测系统”产品认证资质等相关指标有待履约验收时进一步检测。采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对本项目进行履约验收。如最终达不到履约验收要求,将依法追究成交供应商法律责任。被投诉人**建科****公司提供了《关于景宁畲****社区****中心智慧预防接种门诊建设采购项目的说明》。 被投诉****人民医院(县域医共体)辩称:其辩称内容与被投诉人**建科****公司的辩称内容一致。被投诉****人民医院(县域医共体)提供了《关于景宁畲****社区****中心智慧预防接种门诊建设采购项目的说明》。 相关供应商****述称:我公司提供的产品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响应,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投****公司在官网上公****公司已承建的案例产品,****公司本次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过于牵强。我公司公布在网站上的信息,****公司全部信息,网站上对外公布的信息内容会根据经营策略、市场竞争需要而有所侧重与调整,未****公司没有此产品;自动化冷库项目属于定制化项目,我公司根据招标要求及客户需求进行定制化响应设计,附产品相关设计图。****公司进行了答疑,并组织现场参观。(此处省略产品设计图,属于内部研发项目)针对投诉事项事实依据1的答复如下:我公司针对本项目所响应的冷库智能传输系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在官网公布或者现场****公司没有此产品,自动化冷库项目属于定制化项目,我公司根据招标要求及客户需求进行定制化响应设计,具体参数及相关产品图片如下: 1、配备 AGV 机器人传输管道,采用不锈钢保温材质、魔垫和侧面双层真空玻璃,现场实地场地灵活布局。(此处省略产品设计图,属于内部研发项目)2、AGV机器人采用魔毯导航方式,数量4台,外形尺寸240*220*132mm,额定载额0.5kg,支持接触式自充电模式,充电5分钟可持续运行4小时,运行速度1.5m/sm2,机器人能在各个方向上能快速移动而不受其他机器人影响。(此处省略产品设计图,属于内部研发项目)3、具有高容错性,某个设备故障不影响其他设备正常运行,故障设备移除后可恢复操作使用。针对投诉事项事实依据2的答复如下:我公司针对本项目所响应的冷库智能补苗系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在官网公布或者现场****公司没有此产品,自动化冷库项目属于定制化项目,我公司根据招标要求及客户需求进行定制化响应设计,具体参数及相关产品图片如下:(此处省略产品设计图,属于内部研发项目)1.采用台面型设计,节约空间,台面包含补苗机械手、补苗料箱和疫苗存储货架,整机尺寸2500*1600*2100mm;2.配备1台六轴智能补苗机械手,机械手臂展1300mm,采用吸附方式取苗,支持多种疫苗无序堆叠的补苗方式,系统可以根据疫苗盒子的堆叠情况自动抓取并识别疫苗种类、名称、批次号、有效期,单只疫苗补苗时间20s,吸盘规格可自匹配疫苗包装盒大小,无需更换机械手,操作灵活。针对投诉事项事实依据3的答复如下:我公司针对本项目所响应的接种台(含储苗柜)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在现场****公司没有此产品,自动化冷库项目属于定制化项目,我公司根据招标要求及客户需求进行定制化响应设计,具体参数及相关产品图片如下(此处省略产品设计图,属于内部研发项目)1.接种台的颜色、样式、尺寸可根据医生习惯个性化定制;2.与接种台同等高度定制设计,高度600mm,采用独立压缩机主动制冷,配备3层储存抽屉,配备11寸LCD显示屏,支持物理按钮开锁方式取苗,内嵌扫码识别装置,支持触屏点选疫苗信息、扫码识别疫苗信息和RJ45、USB、串口等多种串口接口。针对投诉事项事实依据4的答复如下:我公司针对本项目冷链监测系统所响应的《温湿度传感器温度系数测试报告》****研究院出具的测试报告,测试报告校准依据为JJ1366-2012《温度数据采集仪校准规范》,详见下文(测试报告第三页——测试结果:测试了在-10℃、2℃、5℃、8℃下的温度误差系数)。****大学**医院(**)10****中心后****市政府采购网公示的资料,投诉人的《温湿度传感器温度系数测试报告》为上****研究院出具(校准依据为JG 874-2007《温度指示控制仪》、JJF1076-2001《温度传感器校准规范》)。对检测结果的定义不排除地域性、校准依据的差异,投诉人仅以自身的检测报告****公司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实际要求过于牵强。 |
综上所述,我公司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逐一响应,冷库建设非标准化产品,****公司已承建案例的现场图来主****公司虚假应标实属不合理。针对投诉人所述内容,我公司第一时间进行了答疑,并组织现场参观:2024年5月22日,我公司技术人员应客户和代理机构要求,前往景宁畲****社区****中心就质疑人说述的相关问题现场演示并解答。2024年6月3日,****公司承建的******社区****中心疫苗冷库系统及配套设备项目。
我公司完全有能力实施好本项目,我公司提供相关企业实力证明材料以供佐证,详见附件二。请求:本回复材料所提供的****公司内部资料,将用于内部的研发项目,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特申请资料保护。驳回投诉人无确实事实依据的不合理投诉。我公司再次重申,我公司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弄虚作假及其他投诉事项。招投标活动的初衷,就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遴选合格供应商。我公司中标,是一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评审结果。现投诉人无事实依据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项目进程,应给予驳回。相关供应商****提供了《投诉答复函》、《投诉答复函补充资料》、附件一******社区****中心疫苗冷库系统及配套设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公司概况、技术力量、项目经验、企业荣誉等相关资料、《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响应的技术规格偏离表。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号),2024年2月22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2024年3月12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将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调整为2024年3月29日09:00,并对综合实力和实施方案进行更正;于2024年3月28日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将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调整为具体开标时间另行通知;于2024年4月23日发布第三次更正公告,将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调整为2024年5月9日09:00;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第四次更正公告,对项目清单、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更正。2024年5月13日发布中标结果,****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855172.7元。投诉人于2024年5月15日提出质疑。2024年5月24日采购人、代理机构均对质疑进行回复,****政府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中“冷库智能传输系统”的参数要求为9.1配备AGV机器人传输管道,采用不锈钢保温材质、魔垫和双层真空玻璃,可根据现场实地场地灵活布局;9.2 ●AGV机器人采用魔毯导航方式,数量≥3台,外形尺寸≤240*220*132mm,额定载额≥0.5kg,支持接触式自充电模式,充电5分钟可持续运行至少4小时,运行速度≥1.5m/sm2,机器人能在各个方向上快速移动而不受其他机器人影响; 9.3 具有高容错性,某个设备故障不影响其他设备正常运行,故障设备移除后可恢复操作使用;9.4 具有可扩展性,可根据业务量增加,灵活增加运输设备,不需要进行其他任何改造。经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关于“冷库智能传输系统”的技术规格均响应采购文件上述要求,并无偏离。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中“冷库智能补苗系统”的参数要求为10.1●采用台面型设计,节约空间,台面需包含补苗机械手、补苗料箱和疫苗存储货架,整机尺寸≤ 2500*1600*2100mm;10.2●配备1台六轴智能补苗机械手,机械手臂展≥1300mm,采用吸附方式取苗,单只疫苗补苗时间≤20s,吸盘规格可自匹配疫苗包装盒大小,无需更换机械手,操作灵活;(验收时提供第三方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智能机械手的100%负载测试报告,需至少包括距离准确度与距离重复性测试)10.3配备3D智能立体相机,视野范围≥700*525mm,数据分辨率≥500万像素,支持高速扫码识别,搭配智能补苗机械手,实现无序抓取和自动识别疫苗信息;10.4●配备至少3台独立疫苗存储货架,无需根据疫苗品类分类补苗,可支持一次性无序补苗数量≥800支。经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冷库智能补苗系统”的技术规格均响应采购文件上述要求,并无偏离。
四、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中“接种台储苗柜”的参数要求为●与接种台同等高度定制设计,高度≥600mm,采用独立压缩机主动制冷,配备≥3层储存抽屉,配备≥11寸LCD显示屏,支持物理按钮开锁方式取苗,内嵌扫码识别装置,支持触屏点选疫苗信息、扫码识别疫苗信息和RJ45、USB、串口等多种串口接口。经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接种台储苗柜”的技术规格均响应采购文件上述要求,并无偏离。
五、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中“冷链监测系统”的产品认证资质要求为5.5 所投温度监测设备具备省级法定计量单位出具的《温湿度传感器温度系数测试报告》,验收时提供报告扫描件进入响应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经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冷链监测系统”的产品认证资质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并无偏离。
六、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格式中5.1条、9.2条、13.5条中约定了货物与响应文件相一致,并按采购合同规定或招标文件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投标人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及约定了相关的违约责任。
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公司仅依据已提交****官网公布的产品现场应用视频、****社区****中心项目的现场应用、****大学**医院(**)10****中心后补****市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测试报告推定****在本次项目提供的“冷库智能传输系统”功能、“冷库智能补苗系统”部分功能、“接种台储苗柜”部分功能、“冷链监测系统”产品认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为虚假应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公司关于景宁畲****社区****中心智慧预防接种门诊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号的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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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