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无动力生活污水净化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公司
地 址:****工业园京**6号楼3151室
被投诉人:
序号 | 被投诉人名称 | 被投诉人地址 |
1 | **** | 安****经济开发区湖****基地三期(南区)A楼15层1501室) |
相关供应商: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 | 安****经济开发区湖****基地三期(南区)A楼15层1501室) |
四、基本情况
****受****委托对**县无动力生活污水净化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编号:****,预算金额:****000元,该项目于2024年7月4日11时00分进行开标。评审小组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司于2024年7月6****公司提交书面质疑函,****于2024年7月12日书面答复质疑,****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7月13****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存在高价中标,****公司对本项目的评审得分是否公平、公证存在异议。
事实依据:在**县无动力生活污水净化建设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显示****的中标金额为****427(元),在无任何技术、专利过往施工案例支撑前提下并非是最低价中标,且天眼查中该企业并未有过业主方此类项目的施工案例,在并非最低价中标的前提下,我公司对评委打分存在质疑,要求招标代理公布详细评审打分及评分明细,****公司评审得分****一中标候选人。本公司有整套全面的实施方案和技术、专利为支撑。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证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4.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的生产厂家不具备生产能力。
事实依据:在**县无动力生活污水净化建设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附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显示,收集管、消纳系统配备的消纳管、管径转接头的制造商为****公司,而该公司的从业人员为13人。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人员为0人,作为生产型企业,0人并不具备此项目采购需求收集管的生产制作。****公司****公司,为配合该中标企业欺骗业主方。质量无法保证。且该公司的经营范围里面并没无体现可以具有生产收集管的资质、生产许可等。
土工布的制造商为**万鑫****公司,而该公司的从业人员为30人。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人员为0人,作为生产型企业,0人并不具备此项目采购需求土工布的生产制作。****公司****公司,为配合该中标企业欺骗业主方。质量无法保证。且该公司的经营范围里面并没无体现可以具有生产土工布的资质、生产许可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投诉事项1:(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非根据最低报价确定最终中标供应商;(二)根据《****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天眼查”平台为非官方查询平台,不具有公信力,通过“天眼查”平台查询的信息不得作为投诉的有效证据;(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标公告公示内容不包含未中标单位评审打分及评分明细。评审过程和评标资料属于保密资料,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投诉事项1的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2: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经核实****公司从业人员为13人,**万鑫****公司从业人员为30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信息企业有权选择是否公开,因此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相关规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予以驳回。
2、处理结果: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4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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