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 | |||||||||||||||||||||||||||||||||||||||||||||||||||||||||||||||||||||||||||||||||||||||||||||||||||||||||||||||||||||||||||||||||||||||||||||||||||||||
投诉人:****公司 地址:******开发区汤口路2766号香馨创谷产业园2栋1502室 被投诉人:**建科****公司 地址:景宁畲族自****商贸城2幢2楼 被投诉人:****人民医院(县域医共体) 地址:**县**东路53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园区月亮湾路10号慧湖大厦北楼12楼 投诉人****公司对景宁畲****社区****中心智慧预防接种门诊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号的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4年6月17****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17日受理。****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公司诉称:投诉事项:****公司****业绩造假,不符合评分要求,而代理机构仅回复查看了完整证明材料,未正面回复被投诉人提交了哪些材料以证明其实施过类似相关行业同类案例及其满分得分依据。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的资信评分中企业业绩要求提供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实施过类似相关行业同类案例,(即预防接种门诊自动化冷库相关项目),需同时提供采购合同文本,中标通知书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而根据公布的项目技术商务评****公司的得分为满分。可根据投诉人在招投****公司自2021年1月1日仅有******社区****中心疫苗冷库系统及配套设备中标项目属于本次招标要求的同类预防接种门诊自动化冷库相关项目,详见附件1的查询记录截图,其他****中心疫苗冷库和门诊的后补式冷库,此类项目属于传统疫苗冷库,并不是自动化冷库(需包括智能传输系统和智能补苗系统等),****公司****中心疫苗冷库和门诊的后补式冷库项目,则为偷梁换柱,不应得分,若提供了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则存在业绩造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公司的业绩证明原件(采购合同文本、中标通知书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是否完全符合评分要求,是否提供虚假资料,若不符合要求,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作虚假应标处理,就上述投诉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和回复。投诉人提供了其在网上对****冷库信息进行查询的截图、《质疑函》、《质疑回复函》、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被投诉人**建科****公司辩称:经核查****投标文件,该公司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关业绩的完整证明材料,所提供的实施过类似相关行业同类案例经专家评审并无不妥。贵司关于****存在业绩造假的质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经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核实,并无异常。被投诉人**建科****公司提供了《关于景宁畲****社区****中心智慧预防接种门诊建设采购项目的说明》。 被投诉****人民医院(县域医共体)辩称:其辩称内容与被投诉人**建科****公司的辩称内容一致。被投诉****人民医院(县域医共体)提供了《关于景宁畲****社区****中心智慧预防接种门诊建设采购项目的说明》。 相关供应商****述称:我公司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业绩造假,我公司提供符合评分要求的完整业绩证明材料(详见附件一),投诉人仅凭对评分标准的狭隘理****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弄虚作假,无确实的依据。相关佐证具体如下:一、我公司本项目提供的业绩真实存在,非虚假业绩证明(虚假业绩证明的具体情况详见下文),不存在投诉人所诉的业绩造假,我公司同步提供本项目企业业绩对应资料扫描件和原件查证,详见附件一。虚假的业绩证明通常指的是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提供不真实或夸大的业绩记录、成果或能力证明的行为。虚假的业绩证明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伪造业绩记录:编造不存在的业绩记录,如虚构项目、交易或合同。2.夸大业绩成果:对实际业绩进行夸大,如提高销售额、利润或市场份额等数据。3.使用过期或无效的业绩证明:使用已经过期或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业绩证明文件。4.篡改业绩证明文件:对业绩证明文件进行修改,如更改日期、金额或其他关键信息。5.虚假资质证书:提供伪造或未经授权的资质证书,以证明自己具备某种专业能力或资格。6.虚假推荐信或评价:提供伪造的客户推荐信或评价,以增加自己的信誉。7.虚构**伙伴或客户:编造不存在的**伙伴或客户,以显示自己的业务网络和市场地位。二、根据招标文件第75页企业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实施过类似相关行业同类案例,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得3分(同类案例是指与采购标的同品类的产品案例,即预防接种门诊自动化冷库相关项目,****委员会确认为准)。我公司按照对招标文件企业业绩要求的理解(冷库和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如实提供了与采购标的同品类的产品案例证明材料,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偷梁换柱,提供虚假资料。本项目清单如下:
根据本项目采购清单所列的标的(涉及到冷库及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相关的软硬件设备),而评分要求也明确了同类案例是指与采购标的同品类的产品案例,即预防接种门诊自动化冷库相关项目,****委员会确认为准。我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自动化冷库和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相关案例材料,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偷梁换柱,提供虚假资料。三、我公司按照对招标文件企业业绩要求的理解如实提供了与采购标的同品类的产品案例证明材料,****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我公司提供的****委员会确认,不存在投诉人所述情形。****委员会评分明细: |
四、我公司完全有能力实施完成该项目,我公司拥有资深的专业团队、成熟的技术实力和扎实的项目经验,我公司提供相关企业实力证明材料以供佐证,详见附件二。综上,我公司本项目提供的业绩真实存在,结合评分标准和采购清单所列标的,投诉人说述情形毫无依据。****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不存在弄虚作假、偷梁换柱,投诉人现仅凭对评分标准的狭隘理****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弄虚作假,实属无理。请求:驳回投诉人无确实事实依据的不合理质疑。我公司再次重申,我公司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弄虚作假及其他投诉事项。招投标活动的初衷,就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遴选合格供应商。我公司中标,是一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评审结果。现投诉人无事实依据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项目进程,应给予驳回。相关供应商****提供了《投诉答复函》、《投诉答复函补充资料》、附件一******社区****中心疫苗冷库系统及配套设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公司概况、技术力量、项目经验、企业荣誉等相关资料、《投标文件》。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 ****号),2024年2月22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 2024年3月12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将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调整为2024年3月29日9:00,并对综合实力和实施方案进行更正;于2024年3月28日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将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调整为具体开标时间另行通知;于2024年4月23日发布第三次更正公告,将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调整为2024年5月9日9:00;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第四次更正公告,对项目清单、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更正。2024年5月9日9:00开标。2024年5月13日发布中标结果,****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855172.7元。投诉人于2024年5月16日提出质疑。2024年5月24日采购人、代理机构均对质疑进行回复,****政府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中已列明项目清单具体明细。
三、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审标准中资信部分对“企业业绩”的要求为****制造厂商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实施过类似相关行业同类案例,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得3分(同类案例是指与采购标的同品类的产品案例,即预防接种门诊自动化冷库相关项目,****委员会确认为准)。注:需同时提供采购合同文本、中标通知书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扫描件进入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否则不得分。分值3分。
四、项目评审资料显示:****、******公司、****公司、****公司总分分别为86.2分、80.07分、67.6分、61.23分,其中五位专家对技术商务评分明细中序号为3的企业业绩打分都分别为3分、3分、0分、0分。
五、****投标文件第30页-112页提供的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实施过类似相关行业同类案例的业绩,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文本以及验收报告、验收单等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且与原件一致。
六、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审标准中已明确同类案例是指与采购标的同品类的产品案例,即预防接种门诊自动化冷库相关项目,****委员会确认为准。2024年7月22日,五位评审专家再次对****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得分要求进行了复核,认为自动化( Automation )是指机器设备、系统或过程(生产、管理过程)在没有人或较少人的直接参与下,按照人的要求,经过自动检测、信息处理、分析判断、操纵控制,实现预期的目标的过程;从采购文件看,自动化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包括自动化控温、远程监控、冷链温度监测、智能传输等都可视为自动化;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社区****中心疫苗冷库系统及配套设备项目”、“******控制中心冷库建设采购项目”、“****医院智慧化预防接种门诊升级建设项目”等项目业绩中涉及智能温度控制系统、冷库运行状态远程监控系统、疫苗冷链温度监测系统、智慧化门诊软件、冷库保温系统、自动化冷库系统平台、****工作站、智慧接种小冰箱等,以上业绩符合得分要求。
本机关认为:
****投标文件已提供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实施过类似相关行业同类案例的业绩,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文本以及验收报告、验收单等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五位评审专家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审办法、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进行确认评定分值为3分符合评分要求。投诉人****公司认为****业绩造假,请求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作虚假应标处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公司关于景宁畲****社区****中心智慧预防接种门诊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号的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故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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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