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3500吨弹簧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377668J | 建设单位法人:汤珍珠 |
王京杰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开发区江枫路25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3500吨弹簧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69-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483-C3483-弹簧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开发区江枫路25号 |
经度:121.8314 纬度: 31.90491 | ****机关:****审批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7-27 |
启行审环〔2023〕11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377668J002Y |
2024-07-1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8000 |
8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377668J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3********377668J | 验收监测单位:**精纬****公司 |
****0214MA1MFK2T56 | 竣工时间:2024-02-01 |
2024-02-03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2-29 |
2024-07-0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8-01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n/news_detail/65.html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不涉及 | 实际建设情况:不涉及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3500吨弹簧 | 实际建设情况:本次为一期验收,年产3000吨弹簧,未超过环评年产量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下料切割、冷卷、热卷、淬火、湿式打磨、干式打磨、探伤、试验、抛丸、清洗、喷粉、固化 | 实际建设情况:下料切割、冷卷、热卷、淬火、湿式打磨、干式打磨、探伤、试验、抛丸、喷粉、固化,清洗工序暂未建设 |
清洗工序暂不上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废气处理设施:切割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经2#、5#排气筒直排;淬火废气经静电油雾净化器+碱液喷淋处理后经排气筒1#排出;打磨粉尘经布袋除尘后由排气筒6#排出;抛丸粉尘经布袋除尘后由排气筒3#排出;喷粉粉尘经大旋风除尘+脉冲滤筒除尘后由排气筒4#排出;固化废气经空气冷却器+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由排气筒5#排出。 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站预处理后(调节池+混凝沉淀池+接触氧化池+二级沉淀池)的生产废水接管后一****工业园****公司处理后达标排放。—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填埋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废边角料、废渣、废钢丸、收集粉尘、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废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执行。 废切削液、废淬火油、油槽渣、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及各水池废渣的收集、贮存须参照《危险固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执行,危废处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处理设施:切割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淬火废气、回火废气经静电油雾净化器+碱喷淋处理后经排气筒1#排出;打磨粉尘经布袋除尘后由排气筒6#排出;抛丸粉尘经自带除尘器处理后后由排气筒3#排出;喷粉粉尘经两套大旋风除尘+脉冲滤筒除尘后分别由排气筒2#、4#排出;固化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水冷+除湿+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由排气筒5#排出;吹扫滤芯粉尘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经2#排气筒排出。 废水处理设施:本项目一期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工业园****公司处理后达标排放,碱喷淋用水、湿磨用水、水冷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边角料、废渣、废钢丸、收集粉尘、废包装材料由物资回收方收购利用。废切削液、废淬火油、油槽渣、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委托****进行处置。 |
本项目一期验收时热卷工序由使用天然气改为使用电能,无燃烧废气产生,污染物排放量减少,不属于重大变动。 2、本项目实际回火时工件上会有少量的油渣,会产生少量的废气,企业将这股废气一起经集气罩收集后汇入静电油雾净化器+碱喷淋处理后经排气筒1#排出,未新增污染物种类,未导致全厂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不属于重大变动。 3、本项目批文要求固化废气经空气冷却器+二级活性炭+排气筒,实际现场使用水冷+除湿+二级活性炭,固化工序废气处理使用的水冷用水和淬火、回火工序废气处理使用的碱喷淋用水均循环使用不外排,未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不属于重大变动。 5、本项目现场企业会对抛丸工序使用的滤芯定期进行吹扫,会有粉尘产生,经布袋除尘后由排气筒2#排出,未新增污染物排放种类,根据检测报告,污染物排放量满足环评要求,不属于重大变动。 6、本项目环评要求喷粉粉尘经一套旋风除尘+脉冲滤筒除尘处理后经排气筒排出,实际运行过程中企业手工喷粉线跟自动喷粉线各经一套旋风除尘+脉冲滤筒除尘处理后经排气筒排出,排口为一般排放口,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0227 | 0.3635 | 0 | 0 | 0.023 | 0.023 | |
0 | 0.0036 | 0.0376 | 0 | 0 | 0.004 | 0.004 | |
0 | 0.0005 | 0.0063 | 0 | 0 | 0.001 | 0.001 | |
0 | 0.0052 | 0.0415 | 0 | 0 | 0.005 | 0.005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006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1278 | 1.6522 | 0 | -1.652 | -1.652 | / |
0 | 0 | 0.0021 | 0.0022 | 0 | -0.002 | -0.002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总氮满足《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2 | 布袋除尘+6#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 已建设 | 已监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静电油雾净化器+碱喷淋+1#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2 | 大旋风除尘+脉冲滤筒除尘+2#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3 | 大旋风除尘+脉冲滤筒除尘+4#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4 | 自带除尘器+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5 | 水冷+除湿+二级活性炭+5#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 | 已建设 | 已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隔声罩 |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 | 已建设 | 已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填埋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废边角料、废渣、废钢丸、收集粉尘、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废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执行。 废切削液、废淬火油、油槽渣、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及各水池废渣的收集、贮存须参照《危险固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执行,危废处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 |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边角料、废渣、废钢丸、收集粉尘、废包装材料由物资回收方收购利用。废切削液、废淬火油、油槽渣、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委托****进行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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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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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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