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保障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建设,加强房地产估价市场准入和制度化管理,为中介机构提供良好公平的竞争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县住房城乡建委决定建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以便于对别墅类违法建设和扩建“灰空间”违法行为的罚没标准进行评估时,从中随机抽取评估机构,让入库评估机构平等享受入选机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三)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年检合格证书或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内)。
(四)******局备案函(有效期内)。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报名申请,****人民政府发布,报名时间: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6日;
(二)对申请入库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核并确定入库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审核时间为2024年8月6日;
(三)对符合入库条件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9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我委将于2024年8月31日前与评估机构签订合同;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土地评估******局颁发的备案函)、房地产评估资质(市住房城乡建委颁发的资格证书);
(四)入库报价书;
以上所递交资料复印件一式二份(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原件现场核验。
(一)收费依据:参照《****物价局 ****财政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11〕258号)计费标准,单宗评估收费低于3000元时按3000元计。
(二)房地产评估前,县住房城乡建委以电脑随机抽取、人工抽签或其他随机选取方式在备选库内随机选取评估机构。
(三)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房地产估价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房地产价格,对所出具的估价报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四)房地产评估机构要做好评估地价保密工作,不得在评估期间向违法建设当事人透露和商量评估价格。
(五)房地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库资格,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将列入失信名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1、随机选取确定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的;
2、因违规操作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3、有明显高评或低评地价不良记录的;
4、不遵守保密规定,向违法建设当事人透露和商量评估价格的。
联 系 人:郎山宁 联系电话:****6558
报名地址:****A栋403办公室(**县云江大道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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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