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利港街道创**整治工程(项目名称)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利港街道创**整治工程(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市利港街道创**
2.1.2建设规模:本次河道整治长度1825m,工程起点为利港河,工程终点为大麦河。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①河道清淤长度1825m,清方量26501m3;②)**生态木桩长度3477m;③生态木桩后侧整坡清杂后全线铺设草皮(果岭草),K1+553-1+825段河道两岸间距5m栽种红叶石楠球,绿化完度约5.00m~8.00m,绿化面积按实计。
2.1.3合同估算价:约300万元。
2.1.4工期要求: 6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 8 月 28 日(以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2024年 10 月 26 日。
2.1.5 其他: /
2.2招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量(水利水电工程)。
3.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水利水电工程 )(资格),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不能将本人不同的执业资格证书、职业合格证书等注册在两个以上单位;c不能在非注册单位任职,时间持续3个月及以上。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投标人 □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
√ 自 2022年 8 月 1 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自 2023年 8月 1 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自 2024年 5 月 1 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自 年 月 日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6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要求: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企业负责人A 证、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员C证),且在有效期内。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年 8 月 1 日 16 时00 分至 2024年 8 月 12 日 9 时00 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资料的时间和方法:请投标申请人至“**市公共**电子交易平台综合交易(乡镇)平台(http://www.****.cn/ggzy/zhjyxz/index.shtml)”使用“**CA数字证书”会员系统登录获取。
5.1投标截止时间为 : 2024年 8 月 12 日 9 时 00 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开标时间:2024年 8 月 12 日 9 时 00 分,开标地点:****开发区****中心开标室:314****经济开发区香江路3号)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本次招标采用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政府门户网-乡镇专栏-通知公告”和**市公共**电子交易平台综合交易(乡镇)平台网上发布。
(1)所有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开标前必须通****交易中心网(http://221.****.71/TPBidder/memberframe/FrameAll)办理好企业库信息申报和更新。
(2)项目负责人须参加本工程开标会议。
(3)若CA无法登录系统,需要进行会员注册,并绑定CA锁。
(4)所有投标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其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许可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
(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中需要的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督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
地 址:**市利康路28号 地 址:**市**中路534号10楼
电 话: 177****3887 电 话:0510-****7633/138****3016
2024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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