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共体虎山分院迁建项目地块位于**省**市**市**山路,调查地块总面积为7815平方米。
调查地块**居民区,南至闲置空地,西至**山路,北至居民楼。调查地块上世纪60年代-1988年为农用地,1988****公司成立,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经营至2002年企业名字变更为**市****公司,从事项目不变;又经营至2018年企业名称变更为**市****公司,从事项目仍然不变,后经营至2021年企业名称变更为**市****公司,从事项目不变,目前地块内企业建筑物均未拆除,两栋建筑物内堆放着管道、门窗、法兰、井盖等材料,一栋建****社区****中心食堂,一栋建筑物为**市****公司办公楼。其余建筑物均已闲置。
调查地块根据****规划局出具的《****医院医共体虎山分院迁建项目-建设项目选址范围图》,地块后续规划为医疗卫生用地。
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第二章第七条规定:(1)甲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乙类地块,是指2019年1月1日后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其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非工业用地的(不包括敏感用地)、或者生产经营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转让的;(三)丙类地块,是指除上述甲类、乙类外,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8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同时,《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土壤〔2019〕25号)提到,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管,制定并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及技术工程措施,推进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协同控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以预防为主,坚持防治结合,推动**地下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024年5月,受****(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公司(以下简称“我单位”****医院医共体虎山分院迁建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调查成果如下:
1、第一阶段调查
我单位项目组通过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以及人员访谈等形式对本次调查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调查。
根据历史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调查地块历史介绍见本章节第一段。地块后期拟规划用作医疗卫生用地。
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目前,调查地块内企业建筑物均未拆除,两栋建筑物内堆放着管道、门窗、法兰、井盖等材料,一栋建****社区****中心食堂,一栋建筑物为**市****公司办公楼。其余建筑物均已闲置。
2、第二阶段调查(初步采样)
(1)调查采用专业判断法的方式布点,本项目采样工作由必维达诚(**)****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2024年5月30日完成,实验室分析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2024年6月7日。
本次调查共计布设7个土壤采样点,其中地块内6个采样点、地块外1个对照点;地下水采样点4个,其中地块内3个点位,地块外1个对照点。共计采集土壤样品60个(含平行样3个),地下水样品5个(含平行样1个)。
所有样品均送必维达诚(**)****公司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结合现场土层信息变化情况和快速检测仪器数值,筛选部分样品进行分析测试,本次共计送31个土壤样品(含3个平行样),5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测试指标详见报告章节。
(2)土壤监测结果表明: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所有检测指标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3)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表明:综上,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检测因子浓度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地块内均检出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均低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附件5**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3、结论
基于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调查分析结果,该地块内土壤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其他标准要求,地下水检测因子的浓度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满足《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医疗卫生用地的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