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鲸弘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有限公司医疗消毒供应制造中心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100MACMUBFF07 | 建设单位法人:李欣月 |
崔超洋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长****开发区 |
****开发区盛业路333号年产2000蒸吨生物质锅炉项目规划调整1号厂房、综合车间2楼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中心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30-D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 |
建设地点: | **省长****开发区 ******开发区盛业路333号**市****公司1号厂房 |
经度:125.****5600 纬度: 44.****2100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1-23 |
长环新审(表)〔2023〕6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2500 |
110 | 运营单位名称:**** |
****0100MACMUBFF07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100MACMUBFF07 | 验收监测单位:**省****公司 |
****0106MABUA95T2X | 竣工时间:2024-05-01 |
2024-06-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6-05 |
2024-07-0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7-30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生态环境公示网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不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本项目****开发区盛业路333号,租赁**市****公司1号厂房,建筑面积8548平方米,总投资2000万元,主要从事医疗器械等清洗消毒服务,建成后预计年清洗消毒手术刀、钳子等硬器械2000万把,清洗消毒医纺和软器材3650吨。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开发区盛业路333号,租赁**市****公司1号厂房,建筑面积8548平方米,总投资2000万元,主要从事医疗器械等清洗消毒服务,建成后预计年清洗消毒手术刀、钳子等硬器械2000万把,清洗消毒医纺和软器材3650吨。 |
不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安装6台1.3吨/小时燃气锅炉,用于生产和供暖,使用燃料为天然气,须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 实际建设情况:安装6台1.3吨/小时燃气锅炉,用于生产和供暖,使用燃料为天然气,须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
不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一)生产废水经自****设备处理,在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表2预处理排放标准后,与生活污水、锅炉排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环氧乙烷灭菌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集中收集并经尾气处理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简排放,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监管控制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安装6台1.3吨/小时燃气锅炉,用于生产和供暖,使用燃料为天然气,须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四)污水处理设备产生的恶臭气体集中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简排放,确保恶臭气体排放浓度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要求,避免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六)固体废物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1.废离子交换树脂等固体废物贮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管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2.废润滑油、废包装桶、污水处理污泥、废活性炭、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 实际建设情况:(一)生产废水经自****设备处理,在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表2预处理排放标准后,与生活污水、锅炉排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环氧乙烷灭菌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集中收集并经尾气处理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简排放,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监管控制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安装6台1.3吨/小时燃气锅炉,用于生产和供暖,使用燃料为天然气,须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四)污水处理设备产生的恶臭气体集中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简排放,确保恶臭气体排放浓度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要求,避免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六)固体废物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1.废离子交换树脂等固体废物贮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管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2.废润滑油、废包装桶、污水处理污泥、废活性炭、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
不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按规定完成排污许可申报。 六、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实际建设情况: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按规定完成排污许可申报。 六、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不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15.56 | 0 | 0 | 0 | 15.56 | 15.56 | |
0 | 12.91 | 0 | 0 | 0 | 12.91 | 12.91 | |
0 | 0.74 | 0 | 0 | 0 | 0.74 | 0.74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12 | 0 | 0 | 0 | 0.12 | 0.12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1.28 | 0 | 0 | 0 | 1.28 | 1.28 | / |
0 | 0.004 | 0 | 0 | 0 | 0.004 | 0.004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设备处理 |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表2预处理排放标准 | 已建成 | 已检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尾气处理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监管控制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建设 | 已检测 | |
2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 已建设 | 已检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隔声、减振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区 | 已建设 | 已检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 已建设危险废物间并签订危废合同,普通废物收集后处理,不造成二次污染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正常运行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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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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