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资自然资规〔征〕字〔2024〕第1号
国信昱虹****公司:
2020年5月19日,****交易中心****中心举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活动中,资****集团有限公司以162.68万元竞得位于**县明心寺镇19369.66平方米(29.05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用地(农副食品加工),出让年期50年,于2020年6月1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须在2021年10月1日前开工,2023年9月30日前竣工。如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022年9月2日,资****集团有限公司将上****公司,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及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且在2020年6月1日我局与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也约定,国有建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2022年9月5日,****中心为你公司办理了上述宗地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证书号为:川(2022)**县不动产权第****350号。
你公司受让的该宗土地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开工建设,根据《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政府批准(**府函〔2024〕101号 ),现决定如下:****公司位于**县明心寺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闲置费(证书号为川(2022)**县不动产权第****350号),土地闲置费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总价款的20%征缴,即32.536万元。
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税务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联系人:王云 联系电话:0832-****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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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