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9250449
地址:**省****县醒狮镇大坝村
法定代表人:王雪莹职务: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6****4817
经******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选址于**县醒狮镇大坝村建设的道路水稳层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未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以上事实,****分局2024年7月19日《**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证据》(共8张)、投资额说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证明、《审批意见》(龙环审[2011]4号)、《建设项目试运行备案表(试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截图、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公司:
立即停止选址于**县醒狮镇大坝村建设的道路水稳层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建设,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监督,****公司拒不执行以上决定,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一)项的规定,****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逾期未改正的,****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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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