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人民医院救治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25********6328000 | 建设单位法人:刘子杰 |
李云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永****社区居民委员会健康路30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救治能力提升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18版本:111-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Q841-Q841-医院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溪洛渡镇**路205号(****内) |
经度:103.63131 纬度: 28.23415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11-04 |
永环审〔2020〕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3-08-2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375 |
35.1 | 运营单位名称:**** |
125********632800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125********6328000 |
**** | 验收监测单位:**蓝环****公司 |
915********063934Q | 竣工时间:2024-04-08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6-3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7-26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02006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设置床位74床 | 实际建设情况:设置床位74床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就医工艺 就医流程:接待、诊断、检验、治疗、出院。 | 实际建设情况:就医流程:接待、诊断、检验、治疗、出院。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的要求执行各类废水治理措施,做到达标排放。项目检验科等特殊科室产生特殊废水经化****医院医疗废水、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处理后****处理站(传染病楼)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排放标准要求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等级标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最****处理厂进行处理。为确保废水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外排,须设置满足容量要求的事故池。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站及污泥堆放场恶臭对院界环境的影响,恶臭气体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污水处理站、医院界应设绿化隔离带,以减少恶臭、异味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已落实《报告表》的要求,配套建设各类废水治理措施。住院、门诊的废、污水排入化粪池(1座,容积为23m3)处理,****处理站(传染病楼)(1座,处理规模为23m3/d,处理工艺A/O)处理,处理后在接触池内进行消毒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1的标准限值后,排入医院管网,与医院现有废水混合,****处理站(1#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经医院现有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备注:项目实际运营过程中未对住院病房废水进行单独消毒处理,未配套建设消毒池,其废水由末端的接触池进行统一消毒处理,采用的消毒剂为速溶泡腾消毒片,消毒工艺为氯消毒),项目区按照要求设置应急事故池1座(容积为23m3)。 根据检测单位于2024年05月10日~05月11****处理站(传染病楼)的进出口水质监测,其出水水质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1的标准限值,****处理站(传染病楼)工艺满足环评设计要求。****处理站采用密封处理,其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经“光氧活性炭一体机”处理,处理达标后经18m高排气筒(内径为0.15m)排放;****处理站的废气实际采用“光氧活性炭一体机”,其处理效率优于环评设计的紫外线消毒)。 |
实际未建设检验科,无检验废水产生,故未设置中和沉淀池,项目的住院病房废水直接排入化粪池处理,****处理站末端设置消毒池,根据验收监测报告分析,项目的出水水质满足标准要求,未建设消毒池对项目的出水水质影响不大);同时项目的末端****处理站(1#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站恶臭处理设施优于环评设计要求,项目实际的项目的恶臭处理设施采用“光氧活性炭一体机”,其属于可行技术,且满足环评设计要求,废气能达标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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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污水处理站(传染病楼) |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1标准值 | 污水处理站,1座 | 根据检测单位于2024年05月10日~05月11****处理站(传染病楼)的进出口水质监测,其出水水质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1的标准限值 | |
2 | ****处理站(1#污水处理站) |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预处理标准 | 项目传染病楼的****处理站(传染病楼)处理达标后,与医院内的其他废水混合后,****处理站(1#污水处理站)处理 | 结合《****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3年度)》分析,********处理站(1#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限值。经处理达标后废****处理厂处理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光氧活性炭一体机 | 有组织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标准限值;无组织恶臭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的要求 | 经“光氧活性炭一体机”处理,处理达标后经18m高排气筒(内径为0.15m)排放 | 检测单位于2024年05月10日~05月11日对污水处理****处理站周界进行废气(恶臭)进行验收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建筑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 建筑隔声 | 根据检测单位于2024年05月10日~05月11日对院区厂界噪声监测结果分析,整个院区的厂界噪声(昼间、夜间)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对传染病大楼四周进行噪声监测,其噪声监测值(昼间、夜间)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标准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医疗废物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管理要求执行,做到及时收集和分类处置,实现零排放。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要求,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并采取避雨、防渗漏、防盗和防人群接触等措施,设置明显的存储标志牌。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化粪池污泥等必须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不得自行处理。一般生活垃圾当地环卫部门的规定清运处置。 | 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依托院区已有的医疗废物暂存间(1间,占地面积为20m2),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各个科室、病房设置的医用垃圾箱收集后,****医院已建的医疗废物暂存间暂存,由医院统一委托****进行清运处置。各类医疗废物采用专用的危险废物收集桶分类收集,粘贴相关警示标识,并做好相应的台账记录。项目产生的感染性、损伤性医疗废物由****进行清运处置,而病理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药物性医疗废物由其代收,再由其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处理站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处置;根据目前传染病大楼的运营情况,产生的废水量较少,****处理站的污泥量较少,达不到清掏量,因此未进行污泥清掏活动,后期产生的污泥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处理(目前已与****公司签订污泥处置协议。其项****处理站统一委托其进行清掏、监测,并委托其进行处置)。项目的“光氧活性炭一体机”的活性炭更换由设备供应单位进行,其产生的废活性炭由设备供应单位清运,不在院区内暂存。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设置应急事故池 | 已设置应急事故池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根据实际建设情况,****医院进行排水管理,传染病楼的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汇入医院现有排水体系,****处理站。****处理站由******公司设计并进行承建,****处理站设计处理工艺为倒置A2O工艺,处理能力为260m3/d。排放标准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预处理标准。根据调查,项目****医院现有排水体系,****处理站负荷,****处理站影响较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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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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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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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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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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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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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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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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