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教育局智慧校园设备购置及安装项目(班班通)第二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公司
地 址:**市**区信息路22号B座2层062室
被投诉人1:****
地址:**省**市丰乐北路317号-24号
被投诉人2:**县建设项目****公司
地址:**省**市**县皖润大厦11楼
被投诉人3:****教育局
地址:**省**市**县梅山镇新江路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丰乐北路317号-24号
当事人1:北****公司
地址:**市**区信息路22号B座2层062室
当事人2:****
地址:**省**市丰乐北路317号-24号
当事人3:**县建设项目****公司
地址:**省**市**县皖润大厦11楼
当事人4:****教育局
地址:**省**市**县梅山镇新江路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2024年7月3日对该项目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所投产品不满足询价文件要求的事项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1所投产品“交互式触控教学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不符合询价文件所要求的“符合《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参数要求。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1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不符合采购文件“产品根据国家标准具备良好的诚信及品牌服务体系”,属于虚假响应。本局对询价文件、响应文件以及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于2024年7月21日邀请了三位专家成立联合调查组,采取公开调查的方式,组织投诉案件当事人进行了陈述说明、相互举证质证、专家们现场询问并出具专家组意见等环节,查明:1.被投诉人1在现场举证质证环节,提供了2024年7月19****中心颁发的《产品节能认证证书》,可证明满足询价文件中“符合《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参数要求,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2.采购文件关于“产品根据国家标准具备具备良好的诚信及品牌服务体系”采购需求规定比较笼统宽泛,相关国家标准也未就诚信及品牌服务体系作出相关的强制性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3.公开调查环节,投诉人补充提出:根据被投诉人1提供的《投诉答复函》附件显示,成交产品不满足采购需求中“9.交互平板前置接口及主要功能按键具有中文标识,避免误操作”“7.整机前置2个≥20W音箱”“24.整机内置4阵列麦克风全向拾音距离可达12米”“PC模块”4项参数要求。现场核查被投诉人1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已证明上述4项参数能够满足采购需求要求,补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于8月1日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投诉处理决定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局党组会议研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取消成交供应商成交资格的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责令采购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金财购〔2024〕30号)规定,依法规范组织验收,可以邀请投诉人参与验收。若产品验收不合格,则依法取消成交人资格并按虚假响应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
2024年08月01日